美国联邦税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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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邦税务局的其他行为及其效力

除了税收裁定和信函裁定之外,美国联邦税务局还会从事其他行为,以宣示其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立场。这些行为有的针对特定的主体,有的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其效力或强或弱,根据不同类型有不同的结论。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税收程序规则(revenue procedure)

税收程序规则是联邦税务局发布的,有关如何适用税收程序方面的规定。税收程序规则虽然大都与内部行政管理有关,但是也涉及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例如2006年第4号税收程序规则就涉及到如何签发信函裁定,2006年第5号税收程序规则涉及到如何签发专业建议,等等。在实践中,税收程序规则一般公布在“联邦税务公告(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上,并且标以年份和文号,如Rev.Proc.95.7,就表示这是1995年第7号税收程序规则。

税收程序规则的效力与税收裁定一致。不同的地方在于,税收裁定针对实体方面的内容,对相关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定。而税收程序规则针对程序方面的内容,对如何适用程序性法律作出指示。由于其不必遵守立法程序,没有公告和异议程序,所以,其法律效力低于财政部规章。另外,如果程序的变动不利于纳税人,税务局一般不会使其溯及既往。再则,对法院而言,如果认为其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可以不必适用。

(二)专业建议(technical advice)

专业建议是联邦税务局全国办公室(national office)对其下属征收、稽查或复议机构发出的指示,其内容涉及特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或者相关程序问题如何解决。

联邦税务局发布的专业建议采取备忘录的形式,其中一种称为“专业建议备忘录(Technical Advice Memorandum,简称TAM)”,属于专业建议的一般形式。另一种是“专业建议加急备忘录(Technical Expedited Advice Memorandum,简称TEAM)”,其内容与专业建议备忘录没有区别,只是处理速度更快一些,所以在程序方面有所差异。

专业建议一般由税收征收、稽查或复议部门申请。纳税人如果需要申请技术建议,必须通过这些部门中转。如果没有下属部门或者纳税人申请,联邦税务局不会主动签发专业建议。就此而言,专业建议明显区别于税收裁定,也区别于税收程序规则。联邦税务局发布税收裁定或程序规则时,根据职权和需要而进行,无需基于任何人的申请。

就基于申请而签发而言,专业建议与信函裁定非常相似。不过,信函裁定只能基于纳税人申请,只能针对实体问题,所涉事项属尚未发生或者尚未完成。而专业建议主要基于税务局下属办事机构的申请,纳税人虽然也可以申请,但必须通过下属办事机构中转。另外,专业建议不仅可以针对实体问题,也可以覆盖程序问题。再则,专业建议的所涉事项已经完成,且正在税务局的处理过程中。

专业建议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纳税人不希望其溯及既往,必须得到联邦税务局的特别批准。和信函裁定一样,专业建议必须公开,但是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删除。专业建议下达之后,税收征收或稽查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但是,如果申请的主体是复议部门,当技术建议的内容对纳税人不利时,复议部门可以不受其约束。

(三)认定函(determination letter)

联邦税务局设在各地的地方办公室主任(district director)应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就法律原则和税务行政先例如何适用于特定的事实,可以签发认定函。信函裁定虽然也是应纳税人的请求,但是,其签发主体只能是全国办公室,而不是地方办公室。另外,信函裁定针对的是将来可能的事项,以及纳税申报前发生的事项。而认定函针对的是已经完成的事项。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纳税人提出申请之后,是否签发认定函,属于地方办公室主任的职权。如果纳税人已经将相关事项向全国办公室提出,或者该事项正在处于复议之中,地方办公室主任不能签发认定函。另外,如果申请人为协会、团体或其他会员组织,或者申请的主题涉及到整个行业,也不符合认定函的签发条件。如果地方办公室主任认为合适,还可以将相关申请提交全国办公室处理。

对于认定函的内容,如果纳税人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地方办公室主任重新考虑,也可以要求地方办公室主任向全国办公室申请技术建议。认定函的效力与信函裁定相当。不过,在具体的稽查过程中,如果地方办公室主任的意见与信函裁定的内容相反,其必须得到全国办公室的同意。而认定函则不受这种要求的约束。

(四)承认(acquiescence)与不承认(nonacquiescence)

税务法院的裁决如果不利于联邦政府,联邦税务局会在“联邦税务公告”上公布其立场,具体做法表现为承认和不承认两种。

承认意味着联邦税务局接受税务法院的立场。如果以后发生实质性相同(substantial the same)的案件,税务人员必须受先前承认的约束,得出与税务法院裁决相同的结论。不过,如果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错误,联邦税务局仍然可以溯及既往地取消承认,并且不做任何事前的通知。另外,承认的效力也只限于联邦税务局所承认的事实。因此,当纳税人信赖联邦税务局的承认,并据此从事经济交易行为时,必须考虑到上述不确定因素。

对于不利的税务法院裁决,联邦税务局也可以不承认,尽管其可能同时选择不上诉。税务局虽然必须受生效法院裁决的约束,但是在以后的税务行政中,税务人员没有义务遵守法院裁决的结论。因此,当纳税人确定纳税申报立场时,对于联邦税务局不承认的法院判例,更应该小心谨慎。

承认或者不承认仅仅针对税务法院的裁决。对于其他联邦法院,联邦税务局一般通过税收裁定或者信息发布的形式,表明其是否接受法院裁决。对于最高法院的裁决,联邦税务局必须服从。不过,对于裁决的具体含义,联邦税务局仍然可以争讼。

(五)联邦税务公告(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联邦税务公告是联邦税务局发表官方裁定、程序规则,相关的财政部决定、执行令,税收条约、立法、法院判例,以及其他关乎公众利益事项的权威性文件。联邦税务公告一周出版一次。之后,联邦税务局会将公告汇集成册,通常半年形成一卷,称之为“联邦税务公告汇编(Internal Revenue Cumulative Bulletin)”。

(六)联邦税务手册(Internal Revenue Manual,简称IRM)

联邦税务手册是联邦税务人员的基本行动指南,它包含了与联邦税务局组织和运行有关的基本的政策、程序、规范和准则,对税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有很详细的指导。联邦税务局的所有行为,几乎都能从中找到依据。联邦税务局原来并不公开这种手册,而只是作为内部工作人员的行动规范。随着《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的制定,除了特定的豁免之外,联邦税务手册开始向社会公布,其最新内容可以从联邦税务局网站查到。(注:http://www.irs.gov/irm/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8月30日。)

联邦税务手册代表着联邦税务局的立场。在税务实践中,税务人员一般必须遵守手册的要求。如果需要改变或推翻手册中的立场,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必须对外提供合理的解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联邦税务局改变立场,但是,无论是在诉讼还是复议中,依据联邦税务手册主张“禁止反言”,仍然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抗辩方式。

(七)信息通报函(information letter)

在受理信函裁定申请或者认定函申请的过程中,如果联邦税务局觉得有必要,可以就其中共通的事项发表一些意见,以帮助特定的个体或组织顺利完成申请。信息通报函可以由全国办公室签发,也可以由地方办公室签发。其内容并非针对特定的事实项目,而是就一般性事项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提请申请人注意。从形式上看,信息通报函似乎具有可信赖性。实际上,信息通报函仅仅是一种建议,而不是裁定,联邦税务局不受其约束。

(八)口头交流(oral communication)

通过与税务人员交流,纳税人经常获得一些信息,用于准备纳税申报,或者应对相关的程序事项。对于这种口头交流信息,一般情况,纳税人不应该加以信赖。税务人员的口头表示只代表一种建议,税务局本身不受其约束。不过,如果税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事实问题进行了错误陈述,而纳税人对于真实的事实不知情,从当时的情况看,纳税人又有理由信赖税务人员的陈述,并且确实信赖了税务人员的陈述,从事了一定的经济活动,那么,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税务局也可能被禁止反言。(注:See Michael I. Satlzman,IRS Practice and Procedure,Warren,Gorhan & Lamont,Inc.,1981. Boston,U.S. pp.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