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得税报税师的法律责任
美国《联邦税法典》规定,有偿准备所得税申报书或退税申请书的人,必须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有不当行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IRC§§6694,6695.)这种替他人准备纳税材料的人,法律上被称为报税师。报税服务的条款是1976年增加到《联邦税法典》的。当时,美国国会发现,在准备所得税纳税或退税材料时,大约一半纳税人求助于专业人员,报税服务市场的容量急剧增长。但有证据证明,不少报税师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如信誓旦旦保证退税,要求纳税人在空白申报书上签字,甚至帮助或教唆纳税人欺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联邦税法典》增加了相关条款,后来又经过了多次修订。不过,正如本节标题所示,这些条款仅针对所得税纳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其他税种的申报和退税申请,以及程序方面的申请材料,都不在其规范范围之内。
(一)报税师的范围界定
报税师的主体范围非常广,任何有偿帮助他人准备申报书的人,都可以成为报税师。报税师通常为营利性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公司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参与报税服务的专业人士和个人,只要收取了报酬,并且对纳税申报起了实质性作用,同样可能成为报税师。从法律地位上看,报税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作为雇主的报税师,二是作为雇员的报税师,三是作为自雇营业者的报税师。例如,公司或者合伙可以成为作为雇主的报税师,而公司的雇员和合伙中的合伙人,则是作为雇员的报税师。如果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报税服务,其责任同时涉及雇主和雇员。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报税服务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只有直接提供服务的雇员需要承担责任。雇主只有在亲自参与这些行为时,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报税师不一定亲自动手完成纳税申报书。税务筹划或咨询人员也可以成为报税师。如果一个人给纳税人或者其他报税师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得填具纳税申报表简单异常,那么,即便这个人没有亲自将信息填入表格,或者亲自对表格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报税师。另外,对申报书中的某个具体项目,如果某个人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直接决定该项目的存在、类型或者数额,那么,就这个项目而言,这个人也是报税师。但是,如果建议仅针对将来可能的交易,而不是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交易,提供建议的人不是报税师。即便交易已经完成,如果建议的内容不是针对纳税申报,而是针对财务信息进行一般性评估,这种建议也不构成报税服务。
参与所得税报税服务过程,但不属于报税师的主体包括:(1)在准备纳税申报书过程中从事打字、复印或其他机械性帮助的人;(2)为雇主、雇主的主管或者共事雇员(co-employee)准备纳税申报书或者退税申请书的雇员,只要该雇员长期稳定地为该雇主工作;(3)以受托人(fiduciary)身份办理纳税申报或退税申请的人,其范围包括监护人、信托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员、遗嘱执行人,以及其他所有基于信任关系而从事活动的人;(4)在税务稽查或者复议过程中,代拟退税申请的纳税人的代表人。(注:IRC§7701(a)(36)(B).)对于出租或者出售电脑程序,帮助纳税人处理、生成纳税申报书的人,联邦税务局坚持认为,由于它们并不是提供简单的数字计算工具,而是为收入归属、费用扣除等提供法律结论,所以也应该属于报税师。(注:Rev. Rul 85-189,1985-2 CB 341.
笔者在报税过程中,也享受过一套由密歇根大学购买后,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和学者的网上报税软件。只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输入,无需纳税人本人作任何判断,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书。纳税人只需下载打印之后签字,纳税申报书就算是完成了。按照联邦税务局的上述观点,这种软件提供商也属于报税师。http://www.umich.edu/%7Eicenter/intlstudents/legalinfo/tax.html#cintax,最后访问日期为2006年5月23日。)
判断某一主体是否构成报税师时,还需要遵循一个量的标准。如果纳税申报书的全部内容都由某人准备,只要在符合有偿这个条件,这个人当然构成报税师。即便没有覆盖全部内容,如果由其所准备的内容,构成了申报书或退税书的实质性部分,这个人也会被视为报税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部分”时,需要比较该主体所涉及的税目计算表(schedule)、纳税项目(entry)的金额,与申报表或退税表所涉税款总额的比例关系。可以作为安全底线的是,如果这些项目的金额少于2000美元,或者金额少于10万美元并且小于申报表上总所得(gross income)的20%,提供服务的主体就不属于美国税法所规定的所得税报税师。超过这个标准的人,还需要继续进行综合比较,才能最终作出判断。
(二)报税师的执业标准
按照《联邦税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得税的报税师必须遵循以下行为:
(1)在不迟于提供原件供纳税人签字之时,为纳税人提供一份完整的纳税申报书或者退税申请书复制件(注:IRC§6107(c).);
(2)对申报书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的人,在申报书完成并提供给纳税人之前,在申报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注:IRC§6695(b).);
(3)在纳税申报书上提上自己的地址,以及纳税身份号码。报税师如果是个人,纳税身份号码为社会保障号(SSN);如果提供报税服务的个人隶属于某个雇主,那么,除了个人的纳税身份号码之外,还必须提供雇主身份号码(EIN)。(注:IRC§6695(c).)
(4)对雇主类型或自营职业类型的报税师而言,必须将其所准备的纳税申报书和退税申请书保存3年,或者将纳税人名称、税号、纳税年度、税收类型等列出清单,并保存3年。
如果报税师违反了上述规定,每一次违法行为都可以处罚金50美元。由于每准备一份文书都可以视为一次行为,而专业的报税师业务量庞大,所以,即便每件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算重,但如果将所有的罚金累加起来,其数额还是非常可观的。不过,这种罚金也有上限规定,即每一个日历年度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2.5万美元。如果在退税申请程序中,报税师代替纳税人在退税支票上背书,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兑现支票,报税师将被处以500美元的罚金。(注:在退税支票上背书或者兑付,对纳税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所以必须经过特别授权。报税师的业务主要是代为准备材料,至于税款能够退回,以及如何兑付支票,这不是其工作范围。)
纳税年度结束之后,在第二年的8月1日之前,作为雇主的报税师还必须向税务局报告递交年度报告,报告具体从业人员的姓名、纳税身份号码、从业地点。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就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金。另外,报告中每一个遗漏项目,都会遭致5美元的处罚,只是总额不得超过2万美元。当然,如果报税师能够举出合理理由,并且证明并非出于有意疏忽(willful neglect),这种处罚还是可以避免。
(三)报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报税服务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除了《联邦税法典》本身的规定之外,报税服务还受行业规范的制约。如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要求,律师在从事报税服务时,其在纳税申报书中所持的立场,必须在法庭上具有成功的现实可能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IP)也有类似的要求。(注:ABA Opinion 85.352;AICIP Statement of Responsibilities in Tax Practice(SRTP) No.1.)美国财政部第230号通告规定,报税服务至少必须遵循适当注意义务(due diligence)。根据《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实质性的少报税款情形,会招致对纳税人处以罚款。这个规定尽管是针对纳税人的,但对报税师也有的警示作用。另外,如果报税师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纳税申报立场将导致纳税人少报税款,但是仍然帮助或者唆使纳税人照办,那么,其必须承受第6701条规定的处罚。其中,如果纳税人为公司,该处罚为1万美元。如果是其他纳税人,则为1000美元。
对报税服务法律责任的最直接规定,集中在美国《联邦税法典》第6694条。这个条款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第一种类型涉及到“不切实际的立场(unrealistic position)”,即纳税申报书或者退税申请书的立场,在法律上不具有获得支持的现实可能性,导致纳税人的应缴税款被少报,而报税师对此明知或者本来应该知道,但是没有按照要求予以披露和说明(disclosure)。针对这种情况,针对每份纳税申报或退税申请,报税师将被处以250美元罚金,除非其提供服务时存在合理理由,或者基于善良愿望。在实务操作中,何谓“不切实际的立场”,如何判断报税申报人没有过失,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联邦税务局的立场不一,其中联邦税务局的规定最为严格,要求纳税申报立场必须至少达到三分之一的胜诉可能性,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现实可能性,从而免除相关的处罚。(注:Notice 90.20,1990.10 IRB.)
与第一种主要涉及过失的情况不同,第二种类型涉及有意(intentional)或者故意(willful)的行为。如果报税师故意试图替纳税人少报税款,或者有意不顾规则(rule)或规章(regulation)的内容,造成少报税款的事实,针对每一份少报的纳税申报或者退税申请,报税师必须承担1000美元的罚金。例如,纳税人提供了真实的纳税信息,但是报税师故意增加抵扣额度,或者降低应税收入的数量,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不过,尽管第6694条的文本中并没有提到,有意或者故意的少报税款行为,也可以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免责(注: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参见IRC§6662(d)(2)(B)(ii)。),但是从美国国会的立法沿革中,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报税师将相关信息充分披露,使税务局能够纠正纳税申报的错误,即便报税师故意少报了税款,也可以不受上述处罚。(注:HR Rep. No.101,101st Cong.,1st Sess. 289,reprinted in 1989.3 CB 1401(Vol.3).)
(四)处罚程序和禁令诉讼
报税师是否应该受处罚,一般在税务稽查阶段由稽查人员决定。而其中具体的处罚和行政争议过程,与税款核定和行政争议并无二致。报税师接到处罚通知后,可以就处罚的内容进行争议。不过,处罚决定和罚款核定并不同。处罚决定作出时,并不是一个最终的决定,而只是一种提议(propose),或者还只是提示一种可能性,罚金并没有被实际核定,报税师和联邦政府之间还没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也不能进入罚金的征收程序。这个原理和税收核定的原理是一致的。和税收核定程序不同的是,在实际足额缴纳罚金之前,报税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能向税务法院起诉。一旦罚金被核定,在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之后,报税申请人可以提起返还申请(refund claim)。如果返还申请被拒绝,或者6个月之内没有接到回应,就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返还诉讼。
报税服务的处罚也有时效限制。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必须在纳税申报书或者退税申请书递交之日起3年之内核定罚金。这种情况主要针对过失的违法行为,如纳税申报的立场没有现实可能性。但是,对于故意少申报的行为,或者有意违反规则、规章的行为,罚金的核定不受时间限制。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书或退税申请书被递交之后,随时都可以核定报税师的罚金。
和税款退还程序不同的是,报税师被征收的罚金的退还,不需要以足额缴纳罚金作为前提。报税师收到催缴通知30天之内,只需要缴纳不少于15%的罚金,就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在行政审查程序结束之前,税务局不得就罚金的余额启动征收程序。行政审查程序结束之后,如果报税师对审查结论不服,并且在30天之内向法院起诉,税务局仍然不能启动征收程序。在罚金退还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经缴纳的罚金,而且包括尚未缴纳的罚金余额。税务局针对报税师的返还请求,可以就尚未缴纳的罚金余额提起反诉。在诉讼过程中,报税师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故意或有意少报税款的情节,联邦税务局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从税务局的角度看,对于报税师的违法行为,除了施以民事处罚之外,税务局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报税师从事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在禁令被签发之前,税务局必须确定,报税师违反了《联邦税法典》的民事处罚及刑事责任条款,或者对其经历、教育背景或者在联邦税务局的执业权利作了虚假陈述,或者向纳税人保证能获得退税及抵免,或者参与了其他严重干扰联邦税收执法的欺骗或欺诈行为。如果报税师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税务局还必须证实,只有获得法院的禁令,才能阻止此类行为继续发生。在联邦税收实践中,申请禁令并不经常。但是,一旦提出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法院对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