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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天 提前了解职场孕妇享有的权利

职场女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孕妇都是职场女性。但怀孕后,孕妇通常会面对一些来自职场或自己身体状况的压力。为了更舒适地度过孕期,孕妇要提前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

为了维护女性权利,我国法律已从各个方面为孕妇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职场特权”,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可享有以下权利。

不被辞退的权利

女性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哺乳期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我国实行的是男女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有减轻工作强度或不从事夜班劳动的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如果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强度,可以要求减轻劳动量或更换工种。

工作时间有产检的权利

怀孕女职工如果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应该按出勤对待。

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女职工因流产、生育而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女职工如果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应享有15~30天的产假;如果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则应享有42天的产假。

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如果难产,再增加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1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需保障2次母乳喂养的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喂养1个孩子,增加30分钟的时间。

享有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