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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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社会视野下有组织犯罪之理性剖析

(一)风险社会的安全取向与刑法积极一般预防机能之契合

“风险社会并非具体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状态而是当前人类社会的客观反映。”(5)自“风险社会”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首次系统性提出以理解和反思现代性社会,原本属于社会学范畴的风险社会理论,随着20世纪德国学者普里维特将此理论运用并发展于刑法学领域,该理论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刑法范式,即风险社会理论为刑事立法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对传统刑法进行体系性的反思,在此逻辑下,刑法通过立法转变以积极应对风险社会下新型犯罪的挑战。上述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态势正说明了包括澳门正处于风险社会背景下,科技的高度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孕育了新型犯罪的土壤,而有组织犯罪恰为其例。故以风险社会理论来分析和化解当前严峻的有组织犯罪现状具有积极意义。在风险社会中,“风险”首先具有人为性,即人为制造的风险,显著区别于诸如地震、洪水等的传统风险;其次是国际性,指风险往往跨域国境,波及全球,如有组织犯罪由港澳台向内地进行渗透;再次为现代性,即风险与社会发展密切关联,如有组织犯罪者往往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相互勾结;还有是危害性,即风险的威胁巨大,一旦发生则难以挽救;最后是不确定性,即风险处于难以控制的状态,一方面难以预警,另一方面补救困难。有组织犯罪属于风险社会背景下滋生的新型犯罪,故其具有上述风险之特性。因此面对人为制造的风险,施加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这种危险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大风险,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可知,风险社会的安全取向与刑法的保护防机能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理由在于任何社会的良好运行都必须以安全秩序为基础。刑法作为风险社会下的一项社会行为规范,刑法应有所转变,从消极的、事后的规制手段向积极的、事前的规制方式演化,从而最大程度的把控风险及保障安全。

(二)有组织犯罪法律属性之分析

第一,牟利性犯罪,且以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犯罪经济学认为,人的犯罪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和表现,而效用的最大化是经济人意识的最大特点。只有以有组织犯罪这种形式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6)换言之,只有有效地将犯罪成员组织起来,通过既分工又合作的运作方式,才能实现犯罪能量的高效聚集和合理发散,既达到组织效能的最大化,也达到犯罪收益的最大化。与其他犯罪“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不同,有组织犯罪者通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的手段,对资源进行垄断,进而获取垄断性的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犯罪获取非法巨额利润的行业,主要包括走私毒品、操纵卖淫或者介入经济纠纷,收取保护费等。在积累足够的资本后,如今的有组织犯罪与以往不同的是,正逐步向合法领域渗透,一方面是为了逃避打击,另一方面是谋求利益最大化。其发展途径可归纳为:以合法企业的身份为掩护,引诱社会闲散人员为打手,采用压制性手段强买强卖、驱逐对手,实现对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经济活动的控制,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之中,强调风险控制和安全诉求,而有组织犯罪在侵蚀澳门现行制度之余还常常引发诸多下游犯罪,因此一方面将有组织犯罪纳入刑法范畴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将遏制经济来源作为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具有合理性。

第二,暴力性犯罪,且以实施软暴力为发展趋势。暴力无非是有组织犯罪谋取经济利益和扩张势力的基本手段,也是该组织内控制成员和维持组织存在的必要方式。但随着有组织犯罪的演化,获取非法利益和强化势力范围的途径呈现多元化发展,即有组织犯罪者除了采取原始暴力外,更倾向于采用集体心理威慑、合法领域渗透和寻求政治保护伞的方式达到牟利目的,这同时使得有组织犯罪的隐蔽性日益增强。虽然说有组织犯罪仍具有显著的暴力性特点,但采用直接暴力的行为方式注定是短命的,一方面由于法律的严峻打击,另一方面手段的多样化更易于达成犯罪目的,进而促使有组织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由采用原始暴力转变为实施软暴力。软暴力具有多种样态,如言语威胁、动作恐吓、跟踪纠缠、出场摆阵等。即便在必须要使用原始暴力的场合,组织者常常要求打手们把握分寸,做到伤而不重、重而不死。这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态势,既能造成社会心理上的威慑,达到打击对方、扩张势力、牟取暴利的目的,又增加了司法机关及时侦破和有效打击的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有组织犯罪这一特征设置特殊的追诉方式。

第三,组织性犯罪,且在组织内部有细致而明确的分工。在牟取暴利的共同动机支配下,有组织犯罪成员之间已经形成了有序的层级,有明显的头目和从属之分,这使得组织犯罪行为的计划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增强,法益侵害性亦由此加重。在这样的犯罪组织结构中,外围成员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核心成员规模较小且隐匿性强,使其借助于各种通信工具指挥犯罪、谋取暴利,同时躲避打击。从区域性的视角考察,有组织犯罪正朝着区域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澳门黑社会正不断地向内地发展成员,不断催生两地犯罪组织进行跨区域的犯罪,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贩卖毒品案件、网络诈骗案件及跨境暴力催讨赌债案件等。就此,粤港澳的警方每年都会开展一次“雷霆”行为,针对有组织犯罪展开缜密侦查和严厉打击,这对于打击区域性有组织犯罪无疑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看到,有组织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就犯罪心理而言,“有组织犯罪不论其组织规模大小,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心理实体而是一种表现为犯罪组织的价值、态度以及适合于有组织犯罪的气氛、倾向或集团的行为定式。”(7)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心理特点可归纳为:心理兼容,关系融洽,配合默契。有组织犯罪活动被警方破获时,成员之间往往相互袒护,攻守同盟。因此,在澳门刑事法律的发展路径规划中,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成了一个需要体系性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