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有组织犯罪之演变与刑事立法之沿革
澳门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有组织犯罪的演变与当地的历史背景、社会情形和经济状况密切相关。所不同的是,澳门的有组织犯罪大多涉及争夺赌场利益。澳门有组织犯罪的起源可追溯至鸦片战争时期,在鸦片战争后澳门成了鸦片走私的转运站,而负责上落货的当地华人为了争夺利益和底盘就逐渐形成了各种组织,澳门有组织犯罪由此萌芽。由于公权力介入不足,间接助长了澳门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势头。进入19世纪70年代末,澳门有组织犯罪依附着“黄赌毒”行业的发展逐渐发展壮大,造成有组织犯罪案件急剧上升,“14K”“水房”“胜义”“友联”成了澳门当时最大及最有组织的黑社会。澳门当时适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该部刑法典对澳门歹徒组织的实施行为和适用刑罚之间存在严重的不相称性,故有必要更新立法以加重刑罚。就此,澳葡当局在1978年1月通过了《歹徒组织法》(第1/78/M号法律),试图遏制频发的有组织犯罪,但由于打击面过于狭窄等原因,该部单行刑法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到了19世纪90代,很多香港的黑社会在香港回归前后跑到澳门的赌场进行放高利贷、操纵卖淫等活动,使得澳门本来就严峻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变得更为复杂。为此,澳门立法会首先是参照了《葡萄牙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在1995年通过了新的《澳门刑法典》并在第218条规定了犯罪集团罪,该罪名与《葡萄牙刑法典》第299条之犯罪集团罪(Associacao criiminosa)基本相同,但澳门的刑罚较重;其次,澳门立法会于1997年重新制定并颁布了《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第6/97/M号法律),规定了9个罪名,(2)同时废止了之前施行了近20年的《歹徒组织法》。《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较之《歹徒组织法》,主要更新了两方面,其一是将黑社会的目的确定为“取得不法利益的好处”,替代了旧法规定的“以犯罪为目的”;其二是将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类型由原来的12种扩充至21种,扩大了刑法规制的范畴。实际上,《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并非纯粹的刑事实体法,在其43个条文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亦占有很大比例,因此该法属于综合性法律。
目前,澳门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由《澳门刑法典》《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2/2006号法律)和《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第6/2008号法律)构成。这几部刑事法律均未界定“有组织犯罪”之概念,而仅给出“黑社会”的法律定义。实际上,澳门的立法者无意或尽量回避将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罪作严格的区分。换言之,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黑社会罪。(3)澳门在回归后,经过警方和各政府部门对有组织犯罪的严厉打击,现在澳门的有组织犯罪已得到控制,大部分的黑社会头目因黑社会罪被判入狱或已移民海外。同时,澳门目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是操纵卖淫、贩卖毒品、非法读博、跨境贩运枪支和走私犯罪,且渗透政界和警界的犯罪活动十分少见。(4)根据澳门检察院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澳门检察院2001年至2013年间以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罪起诉的案件数,从2001年的10件,经历2009年的38件,到2013年的30件,年均起诉量维持在25件左右,呈现出整体数量稳定、局部波动式发展的情形。这表明澳门已经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了一套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防控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澳门刑事法律存在的立法恣意、罪名重叠和财产刑缺乏严重制约着澳门反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体系效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