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中日通商关系史研究:贸易模式的转换与区域秩序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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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日“勘合贸易”体制的形成与终结

明太祖朱元璋所努力构筑的朝贡体制,既是对外政治交涉体制,也是贸易管理体制。在政治交涉方面,多体现为朝贡与册封结合的方式,而在贸易管理方面,则主要以“勘合”的方式进行。

如前章所述,明初沿用元朝的市舶司制度,曾允许非朝贡贸易的存在,但为时很短,至洪武七年(1374)尽罢市舶司,同时又加强了海禁,“全面禁止民间的国际贸易,将交易限定在附随朝贡制度的朝贡贸易”。(1)而为了有效管理来贡者附随的交易,明太祖于洪武十六年(1383)设置了“勘合”制度,据《明太祖实录》:该年四月乙未,“遣使赍勘合文册,赐暹罗、占城、真腊诸国,凡中国使至,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为伪者,许擒之以闻”。(2)此为明朝以“勘合”方式管理朝贡贸易之始。

所谓“勘合”,既指一种验对的符契,也指验对符契的行为。其具体样式和方式是:“符契文书,上盖印信,当事双方各执一半。用时将二符契相并,验对骑缝印信,作为凭证。”(3)据李庆新考察,“明代勘合又称符簿、符券,是官府公差往来、公文行移的一种重要形式,种类甚多,用途甚广,以兵部勘合为最重要”。就贸易方面而言,洪武五年(1372)在川陕设立茶马司,即以“金牌信符”作为凭证,“这种‘金牌信符’,也是一种勘合”。(4)但以“勘合”之名立为制度,当在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实录》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条记云:“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册,付天下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隶府州卫所收之,半印纸藏于内府,凡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则于内府领纸填书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册合其字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5)由此可知,“始置诸司勘合”之时“勘合”主要是用于国内的公文行移,但到了第二年,亦即洪武十六年(1383),即推广到了朝贡贸易。

明太祖之所以如此急切地把勘合制度导入对外交涉领域,主要原因是在他看来,即使被明朝所认可的各国来贡也急需规范化管理。这已经表现在他此前的一些举措,如从洪武五年起,明太祖就对高丽、暹罗、安南诸国的频繁入贡感到困扰,多次谕令限制其贡期、贡物数量和来贡人数,却未能收到预期效果。(6)同时,明太祖也注意到并不断指出,一些所谓来贡者可能是假冒伪托,他不断以“不诚”为由却退“日本国王良怀”的来使,即属于此类情况。曾经担任过足利幕府遣明使者的日本僧人天与清启所撰的《戊子入明记》,在述及明朝勘合制度时抄录的相关文件,也说到来贡“番船”“做买卖的”,“多有假名托姓”行为,其文如下:

行在礼部为关防事该

钦依照例编置日本国勘合,查得洪武十六年间,钦奉太祖皇帝圣旨,南海诸番国地方远近不等,每年多有番船往来进贡,及做买卖的。(买卖)的人多有假名托姓,事甚不实,难以稽考,致使外国不能尽其诚款。又怕有去的人,诈称朝廷差使,到那里生事,需索扰害他不便恁。礼部家置立半印勘合文簿,但是朝廷差去的人,及他那里老来的,都要将文书比对,朱墨字号相同,方可听信。若比对不同,或是无文书的,便是假的,都拏将来。钦此。(7)

综上可知,明太祖之所以把勘合制度推广到对外交涉,主要目的在于建立朝贡体制中的贸易规范,这和他所构筑的以明朝为主导的东亚国际秩序是一致的,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日本加入明朝主导的朝贡—册封体制和勘合贸易体制,是在明太祖去世以后,1401年(建文三年、日本应永八年)由足利幕府的实际主导者足利义满遣使赴明交涉而实现的,后来延续到永乐朝。但1408年(永乐八年、日本应永十五年)足利义满去世后,其子足利义持推翻了前代的做法,停止了向明朝的朝贡,也中断了勘合贸易。直到1433年(宣德八年、日本永享五年),义持的后继者足利义教才重新恢复了和明朝的关系,但在如何履行册封—朝贡仪式方面,足利政权内部意见分歧,而在勘合贸易的利益分配上,幕府和其他武士集团亦多有纠纷。在多种矛盾纠结之中,日本和明朝的勘合贸易维持至16世纪中期。

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明朝和日本足利幕府是在怎样的基础上维系了朝贡—勘合体制的?在这一过程中,双方曾经遭遇到怎样的问题,是怎样解决的,或者缘何未能解决?这是本章拟着力考察和分析的。为避免和先行研究重复,笔者将尽量简化轮廓式描述,而把考察重点放在以往的研究尚少关注或存在观点分歧的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考辨的文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