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国家外交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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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巴西政治体制分析

巴西是总统制国家。国家的政治体制由宪法决定。巴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巴西施行至今的宪法是1988年通过的《宪法》,这是巴西历史上第八部宪法。它规定巴西实行总统制,其政治权力由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组成。行政机构由总统、副总统和内阁组成,总统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力执政。联邦立法机构为参、众议院,主要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对行政机构的监督。司法机构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司法权。(2)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取消总统直接颁布法令的权力。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保障人身自由,取消新闻检查,规定罢工合法,16岁以上公民有选举权等。1994年和1997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缩短为4年,总统和各州州长、市长均可连选连任。(3)

巴西民主化进程在历尽曲折中不断发展。在结束了长达21年的军人独裁统治后,在国内外政治民主运动的推动下,军政府被迫还政于民。1985年内维斯成为巴西半个世纪以来经间接选举产生的首位文职总统。根据1988年《宪法》规定,首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文职总统科洛尔于1990年3月就任,标志巴西民主转型的完成。然而,这一时期巴西政治制度的选择既受到军方势力的影响,又是国内政治民主力量与军方斗争的产物。表现在:其一,在军方和时任总统萨尔内(1985年3月—1990年3月)的坚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被迫放弃了引入国会制的主张,重新确立了总统制的政治制度;其二,为了反对军政府时期限制政党的措施,国会否决了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混合选举制度的提案,而选择了比例代表制以增加政党数目。在各方政治势力和利益诉求的博弈下,巴西确立了以总统制、开放式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政党制度、两院制及联邦主义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4)

一国的外交决策过程是参与外交决策的各个国家机构独立运转并相互作用的过程。各个组织机构在外交决策上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本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结构;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和现实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非成文法规定的外交决策惯例。巴西在1985年军政府独裁结束后至1995年卡多佐上台执政前这一时期的外交决策机制的特点是: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外交部、总统及内阁、军队和国会。而事实上,巴西外交部长期主导着巴西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在外交决策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