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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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设立程序

2016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我们将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该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 (可以载明3个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例如, 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若申请人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一般会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 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予以驳回的, 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 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转让。如果6个月期限届满仍没有使用该名称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则需要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签订设立协议章程以及公司设立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在获得预核准企业名称后, 全体股东应当制定设立协议和章程, 讨论公司组织架构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人选, 并按照讨论结果制定、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设立协议, 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各股东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 性质上属于合资协议。需要说明的是, 公司设立协议并非公司登记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 但是签订公司设立协议能明确设立过程中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效地防范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 特殊情况下, 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设立过程中,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对于那些属于需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如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将在下一章中详细论述。

对于无须前置审批的公司, 则直接后续登记手续。

() 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 应当自前置审批获得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公司登记有两种途径: 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但在实务中, 除极少数试点地区 (如深圳),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还只接受公司登记的现场申请。

()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核准分为两个阶段: 受理阶段以及审查核准阶段。

1. 受理阶段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后, 首先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核实, 并根据以下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③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 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④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时, 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审查核准阶段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①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②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③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 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④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 日内, 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 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 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 办理公司设立后续登记手续

按照《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此时, 公司便已正式成立, 但是公司设立程序并没有全部完成。

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合法运营, 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 还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1. 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等印鉴, 并根据公安部门的指示, 前往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印鉴单位刻制印鉴;

2. 向公司出资。股东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条件, 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按照设立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出资。虽然, 自2014年起,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不再强制要求进行验资, 但股东保留出资凭证, 公司进行出资记录并签发出资证明, 对于防范未来可能的纠纷还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 还需要办理特殊的登记手续, 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后续还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海关登记、检验检疫登记, 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 2015年8月13日,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三证合一”指的是依次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目前, 我国很大部分地区的公司注册已经不再需要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一种为发起方式设立, 一种为募集方式设立。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无论哪一种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均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如果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其程序通常包括:

1.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开立验资账户、发起人缴纳认购出资。

4.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5. 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后续设立登记手续。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相对于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更为复杂,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步骤:

1. 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

2.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开立验资账户、发起人缴纳认购出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 发起人制作章程和招股说明书。

5. 发起人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理论上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若如此,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募股申请, 但在实务中, 通常先设立公司, 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募集股份)。

6.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 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设立申请文件,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9. 待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 参照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实务指南

1. 在名称预核准阶段中, 创业者应当注意的事项

(1) 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 应当至少准备2~3个不一样的备选企业名称, 如果拟申请字号已被其他公司注册或与已经注册的同一区域内相同行业的企业字号近似, 可以选择备用名称进行企业注册。在实务中, 公司名称重名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 名称选择应当尽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2) 名称预先核准后的6个月保留期满时, 若仍未提出正式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则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失效, 需要重新核准名称。因此, 若创业者仍希望使用该名称, 则建议在6个月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

(3) 在实务中, 公司登记机关在预先核准名称时会对使用该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进行登记, 若使用该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发生了变更, 则预核准的名称便无法使用。因此, 建议在提出名称预核准之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尽量作出准确的规划, 防止因信息变更而影响公司设立的进展。

(4)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因此, 在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之前, 必须确定公司拟注册的区域以及进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否则, 将会因为注册区域发生变更而致使原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核准的名称在变更后的区域内无法使用, 进而影响公司设立的进展。

2.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许多相同之处, 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出资形式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都需要注明的事项。但是,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1)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主要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而公司章程主要是约束公司成立之后各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从约束的对象看, 两者也存在不同。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 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各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3) 从必备性角度看, 设立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登记必备文件, 由创业者自己选择是否签署,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股东必须签署。

(4) 从内容看, 设立协议属于合同性质, 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 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 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 虽然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章程的很多内容也可以自由约定, 但其可自由约定的范围仍比设立协议小得多。

实务中, 虽然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都是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 两者的内容基本一致,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事项,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仍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此时以哪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为准,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而不能一味地认为公司章程效力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3. 签订设立协议可有效降低设立风险

实践中很多创业者因出于对合作者的信任而没有签署设立协议, 一旦公司设立活动出现问题, 则权利义务便无法明确。而一份完备的设立协议, 可以有效降低在设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如设立过程中股东保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设立不成功所导致的责任承担不清楚的风险。因此, 我们建议, 如果是两名以上的创业者共同创业, 则有必要签订条款完备的设立协议。

文书参考

公司设立协议

案例参考

王某诉李某履行出资义务案——《公司设立协议在公司设立后仍然对股东有约束力

王某和李某经协商拟合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为此, 双方签订了公司设立协议一份, 根据该协议约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 王某和李某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协议进一步约定双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出资, 如一方未按约出资, 则守约方有权按违约方应出资额的20%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 双方便着手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 并制作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应当分两期缴纳, 公司成立时缴纳50%, 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纳另外50%, 但章程并未就一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公司成立后, 王某和李某因公司经营发生矛盾, 李某不愿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为此, 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 要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 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上不一致时, 以何种约定优先被告认为, 公司成立后, 《公司设立协议被公司章程所取代, 应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管理和活动的依据, 由于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规定违约金条款, 故其无须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设立协议不会因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成立而必然终止,《公司设立协议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于王某和李某而言继续有效, 故此判决李某按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从本案可以看出, 如果是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 《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 则该约定应对签约股东继续有效但是, 如果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存在明显冲突, 此时股东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或者要求确认公司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 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

() 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股东的出资额;

()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设立方式;

()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 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 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并载明下列事项: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 募集资金的用途;

()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 通过公司章程;

() 选举董事会成员;

() 选举监事会成员;

()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 公司登记申请书;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公司章程;

() 验资证明;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 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司章程;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司住所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司章程;

()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司住所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