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当前,随着互联网新业务、新应用的快速发展,网络与现实社会高度融合,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网络攻击、网络传播暴力恐怖信息、网络诈骗、窃取网民个人信息,以及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2015年8月,公安部在京召开全国重点互联网站和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公安部强调要积极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坚持依法管网与综合治理并举的防控体系。公安机关要发挥网络社会安全管理主力军作用,与互联网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创新互联网安全管理,共同推进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要全面推进网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网站防范非法入侵破坏、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能力;要全面推行网警网上公开巡查执法,提升网上“见警率、管事率”,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活动;要深入开展网站“网安警务室”建设,在重点网站和互联网企业设立“网安警务室”,第一时间掌握网上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服务和指导网站提高安全管理防范能力;要严厉打击网络非法入侵破坏、窃取网民个人信息、网络盗窃、网络诈骗和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等多发性网络违法犯罪,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暴恐、涉枪涉爆和涉黄赌毒等违法信息,依法保护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的确,当前中国网络舆论与社会舆论严重分化。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蝴蝶效应”“沉默的螺旋”现象和“群体极化”效应。特别是伴随着新媒体(例如:微博、微信等)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与发展,网络信息的平级传播过程越来越明显,这为“草根力量”的彰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条件,技术赋权表现出更明显的社会效果,话语权的下移得到进一步体现,越来越多的普通网民通过网络能够很好地实现话语权,从而在社会舆论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传统舆论场与网络舆论场的反应是:主流媒体在正面宣传、美化社会,而网络媒体则充充斥着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实际又是一个“二论背反”的怪圈:过多的约束和控制会遏制互联网的生命力和创新能力,而完全的放任和不加控制也只能使互联网的发展走向“死胡同”。
很显然,现有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一方面,就治安防控的领域与手段而言,主要表现为防控职能转变不到位,该管的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社会防控手段还比较单一,重政府的作用,轻社会协同的作用倾向比较严重。另一方面,社会治安防控整体的协同效应尚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危机管理主体过于单一,社会力量的参与不足;条块分割严重,整体联动困难;制度设计粗放,形式主义严重。为此,必须更新防控模式,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动员一切可资利用的力量,消除、遏制犯罪,从而达到提高公安机关综合控制犯罪的功能,减少乃至消除犯罪现象,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的社会控制系统形成的目的。一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既包括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也包括社会非营利组织、市场化组织、公民社会;二是社会治理的手段由平面化向网络化转变,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提供公共服务,也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三是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化向价值化转变,在效率实现的基础上体现社会公正。将协同治理理论运用到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构建,必然要求我们进行价值观念的转换,以平等、弹性、柔化的网络组织结构取代层级节制、主次分明的官僚制结构;以协作与互助取代命令与控制;以主动参与取代被迫应对或被动接受的传统机制。社会治安协同防控体现在整合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同时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局面。
正因为社会治安协同防控机制强调权力机关与各种非正式的组织并存;强调社会管理的权力中心的多元性,各种公私团体、组织和个人均参与管理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各种权力的互动性;强调权力与组织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社会的自主和自治。因此,社会治安协同防控主体的多元化不仅是自身的目的,而且是在社会群体中分享资源、权利和责任,也是政治资源的整合和系统转型的过程。换言之,社会治安协同防控机制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权力机关等为主体的相关利益方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参与资源分配和政治决策过程的一种治理模式。因此,社会治安协同防控机制强调的是防控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过程协作化的多元互动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社会治安防控采取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种要素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其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总和大于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和。
《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研究》是江苏省公安厅软科学立项基金项目成果。作者在充分吸收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有所创新,但任何创新都离不开对已有成果的借鉴,所以在此对学界同仁前期努力表示感谢。同时,更希望同仁不吝赐教,对该研究成果提出中肯的批判和建议,为后期更加深入的研究提供宝贵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