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专题之附录:关于社区矫正国家层面主要的规范性文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层面首个规范性文件。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处,来配合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
2008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2009年6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11月15日,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也是目前适用的主要依据。
2012年5月30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从而统一了我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的格式,对我国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各种社区矫正对象都有相应的规定,尤其值得提及的是,该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291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另外,还对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了相关规定。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33、34、35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2014年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2014年4月4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1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同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2014年11月14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此次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1日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1]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
[2]郭华:《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3]赵凯:《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工作中的难题与破解——以天津市某区三年来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实务为视角》,载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六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4]缪文海:《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创新》,载《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6]目前学界或实务界所提出的《社区矫正法》建议稿中,都多多少少有法律责任的内容。甚至有人对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具体设想: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另一方面,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索要、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二是玩忽职守,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三是滥用监管措施,体罚、虐待、侮辱社区服刑人员;四是剥夺、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五是违反规定办理调查评估、考核奖惩或者执行变更事项;六是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造成严重后果;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有实施上述行为的,予以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司法厅课题组:《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11期。
[7]吴宗宪:《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1期。
[8]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259页。
[9]王珏:《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10]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1]李袁婕:《社区矫正与中国刑事法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1期。
[12]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
[13]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278页。不过,在这里刑满释放的安置帮教人员只能说曾经是而现在不是违法犯罪的人员。
[14]转引自刘行星:“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视野下的社区矫正”,载《南方论丛》2013年第1期。
[15]徐祖华:《简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9期。
[16]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7]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8]林仲书:《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9]樊崇义:《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17日,第9版。
[20]吴宗宪:《论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3期。
[21]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
[22]四川省司法厅课题组:《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7期。
[23]杨峥嵘:《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
[24]王思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监视与反思》,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5]张德军:《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制改革研究——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26]吴宗宪:《关于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载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页。
[27]吴宗宪:《中国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