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外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考察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尝试着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非监禁刑的刑罚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但是,各国社区矫正中包括适用对象在内的各项具体制度都不相同。在此,我们对世界上主要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做一简单的考察。
美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缓刑犯和假释犯,除此之外,还包括给予转处、审前释放、社区服务、赔偿和罚款、家庭拘禁/电子监控、日间报告中心、中途训练所的罪犯。[1]在英国,社区矫正是刑种之一,但又不是单一刑种,而是复合型的刑种,是由多个单个的社区矫正令组成的一个多元化的刑种群。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就包括被法院判处社区恢复令、社区惩罚令、社区惩罚与恢复令、宵禁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以及行为规划令的罪犯。[2]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协助监督执行法院判决的矫正项目,是法院判决的监禁刑的监外执行部分,其对象和具体内容为:缓刑(转移、保释、判决前信息、社区监督的判决、有条件的判决、间歇性判决、缓刑法令)、工作释放、暂时离监(电子监控)、假释(白天假释、完全假释和法定假释)。[3]根据司法部赴德社区矫正考察团的了解,“从德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看,其并未给社区矫正一个明确的概念或定性,其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缓刑、假释,还包括针对青少年的非刑罚性质的教育矫正措施”[4]。澳大利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三类罪犯:一是轻刑犯,即犯罪最高判处2年或者数罪并罚判处5年之内的犯人;二是未成年犯;三是过了法定的监禁刑期经批准获得假释的犯人。[5]通过俄罗斯刑事执行总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司的主要职能可以看出,俄罗斯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强制(义务)劳动刑、矫正劳动刑和限制自由刑的罪犯,以及被法院裁定假释和缓刑的罪犯。[6]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就是社区矫正,其对象包括给予缓刑、假释、保护观察、更生紧急保护、大赦的罪犯。[7]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制度主要由社会服务令和缓刑监督两部分组成。社会服务令既可以是自身行为的补偿并替代其他判决,也可以是在其他处罚之外判令犯罪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工作。其适用的对象是被宣告构成可判处监禁刑罪行的14岁以上(包括14岁)的人,凡14岁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罚监禁的罪行,就该罪行判处该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规定该人在命令的有效期内按照《社会服务令条例》的规定进行无薪工作。缓刑令所针对的对象是14岁以上的被告人,凡因其犯某罪行,且该罪行并无法律规定固定刑罚,而在法院受审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颁发缓刑令,但须得到该被告人的同意才能颁发。[8]
从总体来看,域外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既有可以适用于自由刑的又有可以适用于资格刑和财产刑的,甚至有的还可以适用于劳动刑。对于自由刑而言,社区矫正既可以是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又可以是监禁刑执行一定时间后的处罚措施。并且,相对来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