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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的运用
类推可能是应用于对事实的司法证明中最普通的归纳模式。通过类推,我了解到一个有关推理的逻辑模式,而不是为了例子、说明或对比之目的进行的隐喻式暗示。在某种意义上,类推被用于获取结论,和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做出评估,或者从已知当中了解未知,[42]比如在总体上获得归纳结果。
有些有意义的差异存在于法律中的类推模式与被视为“更强的”归纳模式的“枚举归纳”之间,在前提与推断出来的结论相一致的地方(并且,这些归纳的力度由此要依靠前提的多少)。首先,枚举归纳的概括通常涉及无穷多的案件,而一个类推的论证可能只处理有限的案件,或甚至仅仅是一个额外的案件;由此枚举归纳推出的结论更具普遍性。[43]第二个差异是,类推在研究前提之间的相似性时,允许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因此类推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概括,而是根据相关性原理推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在科学的语境下,归纳意味着有必要进行实验,即把相关的变量分隔开,由此使它们保持一致和不变。另一方面,类推有一个更灵活的特性,而且考虑到类推的条件,可以由充分的相似性来实现;这种相似性处于诸多相关的前提之间,也在前提与结论之间。虽然类推采纳了说明性——因果关系模式,但是它并不要求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与前提当中所有信息有关的因果—说明性论题。
类推在法律中的用途是广泛的,它与司法证明中对个案进行概括的期望有关。这两个特征关系到法律和科学的有分歧的认知旨趣。对类推的偏好也反映了法律缺乏科学解释当中的两种有意义的要素,也就是实验方法与系统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