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的运用和理论实体的假定
对事实的司法证明和科学解释都要应用归纳逻辑。这涉及到发现和阐述广泛的、被打算用于无限的事件的诸论点,(这种发现和阐述是)建立在从观察有限的实验中获得的发现的基础上。而且,如果我们在法律和科学当中,更仔细地观察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证明结构,一个更强有力的相似物就有可能被看到。
经验型的观察支撑着科学规律,诸如“当钠盐被放入本生灯的火焰当中时,它会使火焰变为黄色”,或“蓝色石蕊试纸浸入酸性物质会改变颜色”。与之相似,法官做出可能的损害赔偿额度评估反映了他的个人经验和司法经验,[10]法官将这些评估视为是依据人类行为的有效普遍规则做出来的。例如,如果证人在庭审过程当中背离了她之前能够归罪的说法,并给出使被告人无罪的证言,法官就可能会使用如下普遍规则:“如果证人撤回早先的陈述,根据经验可以认为,她这么做大概不是要纠正错误,而是基于某些与真相无关的原因。”这一归纳的普遍规则可以事后估计司法评估,(这一评估)给应用证据以可靠性保证。
像亨佩尔和奎因这样的科学哲学家,已经指出科学解释的主流模式并不涉及简单的枚举归纳[11],而是属于解释的诸模式,它们以一种更复杂的形式,依赖于归纳推理的原理。[12]这些模式克服了枚举归纳的主要缺陷,即它根据其本来的性质,不能被用于区分因果律和单纯的偶然事件,或单纯的巧合。[13]因此,亨佩尔提出,科学解释拥有一种演绎—律则的性质。[14]简言之,在这种解释模式当中,科学理论是一个假设或一组假设,这假设通常预先假定确定的“理论实体”,[15]这些实体不可能被直接观察。[16]这些假设说明了经验的观察结果,[17]并且能够独立地或在已制定的法律帮助下,被用来推断相关的预测。至少,证明继续接受假设并最终将它们视为理论或甚至是法律[18]是正当的,其中一部分要依赖于它们受到的经验性检验和对它们暗含的一些预测的重新检查。[19]
一种带有相似特征的解释模式也要适用于对事实的司法证明吗?我相信可以。法律推理在一些重要的方式上模仿了演绎—律则的解释结构。作为一个例证,法官必须在适用“发生事情规则”(传闻证据之例外)的情况下裁决一个案件。法官可能坚持认为,一个在事故中受伤的被害人比一个受伤的旁观者,更有可能经历焦虑、困惑和编造证言能力的减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假定了一个司法—心理理论,该理论的依据是一个普遍的假设,它与有助于陷入事故的人们操纵证据的能力的诸要素有关。这个理论可能是利用个人的或司法的经验,和对逻辑与常识的一般考虑。该理论预先假定,或者似乎预先假定抽象的精神实体,诸如“困惑”和人的操控证据的能力,并由此进行演绎,从而得出有关案件事实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