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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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内容概述

所有权的内容,也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了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手段。在法律实践中,表现为所有权的作用。任何权利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所谓积极权能,即权利人可以采取的实现自己权利的手段;消极权能是权利人依法排除他人对所有权的非法侵害的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与物权的保护手段没有区别,所以这里只介绍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实际控制标的物的权利。占有权能是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的基础。占有权能可以同所有权分离,而为非所有权人享有,比如小件寄存。

与占有权能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是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8]一般地说,占有、占有权和占有权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内涵和外延。第一,占有权能隶属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成为其他权利的权能,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管理,此时土地的占有权能转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第二,占有权是指有合法原因的占有,即指对标的物具有实际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属于权利的范畴。比如,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占有权。第三,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这种占有可能是有权利的占有,也可能是没有权利的占有,前者如根据合同的占有,后者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有权利的占有是占有权,没有权利的占有则不是占有权。

(二)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利用物的权能。使用权能可以同所有权分离,而为非所有人享有,“该权能的行使以对于物有占有为前提,就此而论,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9]比如租住他人房屋。“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可将使用权移转给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取得使用权,即使在已经对物进行事实上使用的情况下,也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而且非所有人的使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并依赖于所有权的。非所有人行使使用权时,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一般要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10]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果树的果实,母牛产出的奶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取贷款的利息等。收益权能可以同所有权分离,而为非所有人享有,比如房屋转租。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处分权能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最重要特征。一般地说,没有处分权能就没有所有权。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的物理上的处分,如改变、改造、消费或者毁损物等,如拆除房屋、吃掉面包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交付买卖的标的物、抵押权的设定等。处分权能一般不能同所有权分离,在特殊情形,部分处分权能可以同所有权分离,如信托。

二、所有权及其权能相分离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这些权能可以和所有权发生分离,这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形式。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以和所有权发生分离,但不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和所有权发生分离,否则便发生了所有权的消灭。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可以和所有权发生分离,但是,处分权能不可能和所有权发生完全分离,因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如果处分权能完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则会导致所有权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所有人仍然掌握着处分权能;宅基地使用权是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所有人掌握着处分权能。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人的权利。”

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基于所有人的自主决定而产生的,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制度,因此,片面强调物的利用关系并不妥当。他物权的设定,不仅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反而会使所有人更好地实现其所有权。他物权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一般地说,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就会恢复其圆满状态。他物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他物权,但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