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研究
课题组组长:肖蓉晖[14]
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人员就是公平正义的“守门员”。伴随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复杂,每一个司法案件背后可能都充斥着繁复的价值冲突、利益交织,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牵动着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待,因此,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司法人员来说,不仅是错办了一件案件,而且可能输掉公众对司法的信赖。顺应司法能力建设的时代需求,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是我们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孟子·尽心下》有言:“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意思是制造车轮、车厢的工匠能把规矩方法传授给别人,却无法使别人直接获得高超的技巧。检察官亦是如此,虽通晓法律,但适用法律能否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功夫却可能在法律之外。上海检察改革方案提出了“检察官业务研修”的概念,即:以全面提升检察官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服务执法办案为宗旨,由检察官在一定的履职年限内,以在职离岗方式,集中一段时间连续开展检察业务研究,完成相应的研修科目,并通过相应评审的制度。[15]
本文旨在探讨提升检察官研修能力的有益途径,力求为建立完善检察官研修制度、促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概述
(一)检察官研修能力的概念界定
中文辞海中并无“研修”一词,在日文中较为多见,日语“研修”为“进修,培训”之义。美国学者盖力和波尔在《能力:定义与理论框架》一书中这样界定“能力”:“能力是与职位或工作角色联系在一起的,胜任一定工作角色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判断力、态度和价值观的整合。”检察官(包括作为检察官后备力量的检察官助理)是经过严格遴选,已经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的人员,因此,检察官研修在内容、方法、评价等方面,都应当有别于其他的在职培训,是一种指向高端知识、高端能力的进阶式的培训,旨在引导检察官增强主动探寻、思考和反省的能力,从而获得视界、能力上的跨越和突破。作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要拥有良好的品行操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司法技能,而检察官研修就是激励检察官不断保有和提升这种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的过程。
(二)研修能力培养的理论支撑
1.缄默知识理论
“缄默知识之父”英国物理化学家和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认为:“缄默知识就是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存在于某个特定环境下的、难以正规化、难以沟通的知识,是知识创新的关键部分。”缄默知识主要来源于个体对外部世界的判断和感知,源于经验。[16]波兰尼的著名命题“we can know more than we can tell”就形象地说明人类知识中有些部分是无法用言语、文字、图像或其他方式表达的,即缄默知识。相对于显性知识而言,缄默知识实质是一种理解能力,是一种领会、把握、重组经验,以期达到对它的理智控制的能力。
在法律职业中,缄默知识同样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同等学力、背景相似的两个司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和法律适用可能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较大差距,可以说,每个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都离不开缄默知识的运用。研究缄默知识理论对于检察官研修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有助于改变传统说教、灌输式的知识传授观念,尊重研修者的体验,启发个人感悟。使缄默知识显性化是一种自我反思的过程,也是检察官研修的题中之义。
2.认知学徒制
人类社会早期,人们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学习生产、生活经验;农业社会时期,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做中学”,通过师父的传、帮、带,徒弟从观察、模仿、训练、熟练等环节,逐渐获取实践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即传统的学徒制。认知学徒制是由美国认知心理学家柯林斯和布朗等于1989年提出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模式或学习环境,它将传统学徒制方法中的核心技术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认知技能,即专家实践所需的思维、问题求解和处理复杂任务的能力。学习者通过参与专家实践共同体的活动和社会交互,进行某一领域的学习。[17]认知学徒制将学徒制的优点和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将学习者浸润在专家实践的真实环境中,以培养学生的高级思维、问题解决和复杂任务处理的能力。
当前检察实践中,资深检察官在办案岗位上指导、引领年轻人的带教制度是认知学徒制的初步体现,然而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师生交流互通的体验,达到双赢共进的效果,提升检察官的高阶思维能力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三)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的合理价值与现实意义
1.提升检察官队伍素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作了非常重要的肯定。而检察机关要发挥好主体地位,就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关于检察官管理的制度应当进一步建立规范,如:检察官助理招录制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检察官员额制度等等,相应地,对现行的检察教育培训机制进行变革也成为当务之急。要从着眼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为依法治国提供智力支撑的高度,加强检察官的培训教育,提升检察官的职业操守、责任担当和专业知识等综合素养,提高检察官准确司法、公正司法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2.创新检察官培训方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长期以来,对检察官实行等同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成为制约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瓶颈问题。本轮司法改革,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检察官员额制度,建立了检察官专门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了检察官职业发展的空间。然而,与之相应,检察官承担的职责任务也更加繁重了:员额制将检察官比例压缩到33%以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否会更加突出?实行办案责任制后,手中权力更大的检察官是否会“有权任性”?检察官能否尽快适应办案模式转变,是否会影响执法办案质效?星罗棋布的棘手问题摆在了面前。如何提升检察官的能力,使之尽快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肩负起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对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了,根据上海检察改革方案,要对检察官定期开展业务考核,通过定期考查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职业操守、研修成果等情况,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业绩和职业素养。因此,对于已经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的检察官来说,研修能力或将成为衡量高下的重要标准。
3.检察官研修制度是检察职业化的基本途径
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与律师、医生职业一样都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18]随着当前检察职业化脉络的渐次清晰,构建并完善检察官职业化教育机制,提升检察官职业能力变得十分紧迫。检察官的职业化培养必须遵循检察权的特殊性质和检察工作规律,着重提升法律应用能力,加强检察实务研修成为重要路径。实务研修是法律家养成的一个重要阶段,这是因为法律实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素和实践性色彩,法律实务不可能通过从书本到书本的途径去获得,而只能在实践的锤炼中获取。[19]检察官研修只有立足实践、着眼需求、贴合实务,突出检察职业专业特点,实行精细化教学、精英化培训,才能凸显培训效果,避免制造出只会照搬法条、机械执法的“法律工匠”。同时,检察官养成潜心钻研、静心思考的习惯,对于个人职业和身心的发展均大有裨益。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曾说,发展应当是一个拓展自由的过程。检察官研修能力的培养,将为基层检察官拓展视野、交流技能、累积知识、展示能力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二、基层院检察官研修的现状及问题
业务研修概念是在司法改革相关制度中提出的,但实践中,对检察官业务研究的要求和相关措施一直都在实行,主要包括:各条线的套餐式主体培训、专项培训、市院举办的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各基层院内举办的岗位练兵活动、调研课题等,这些措施为检察官研修搭建了一定的平台。业务研修是从实践升华到理论的过程,要求检察官在业务实践中发现问题,集中精力思考解决问题,最后形成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但据问卷调查及走访了解,干警反映较多的问题包括:业务培训内容实用性不高,课程针对性不强,授课较多但互动性交流少,教育模式缺乏系统性,未体现因需施教,调研成果运用不高等。
(一)研修内容与实务贴合度不高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思维是由问题开始的。爱因斯坦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对自身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而得到的体会往往是最深刻的,但目前实践中,干警对于业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需要一定时间静心钻研的问题,当时当刻可能无暇深思熟虑,而时间一长,随着案件了结、事过境迁可能又忘记了。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平台或渠道汇总收集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其中反映最多的可能就是最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在培训、调研时需要重点聚焦的课题。目前,反映最普遍的问题包括与实务联系不紧密,有效管用的培训不多。经调查显示,74.5%、69.3%的干警表示希望通过培训提升实际工作能力、增加专业知识。70.8%的受访干警希望授课教师是检察业务专家,授课内容更贴近实际,指导实际办案更有力。[20]
(二)研修方式传统单一效果不好
研修的成果来自于检察官的独立思考,但研修的过程不能排除相互的启发借鉴,只有经过观点的碰撞和淬炼,思想的火花才会更加夺目耀眼。检察业务研修不仅包括检察官离岗一段时间集中精力研究的过程,广义而言,还应包括检察官日常开展的业务学习和研讨。实践中,个人参与度高、互动性强的学习培训更受欢迎。有86.4%的受访干警认为,他们过去参与的检察培训大多是老师授课为主,互动匮乏,严重影响了培训效果。58.3%的干警认为令其印象深刻的培训是个人参与度高、互动性强的讨论式教学,观点碰撞有助于理论提升。大部分干警认为传统照本宣科式的讲授乏味枯燥缺乏吸引力,参与培训的人员也多半“身还在,心已远”。
(三)研修成果存在研、用脱节的问题
1.研修成果评价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研修成果的载体主要有调研论文、案例、业务分析报告等等,但检察官的研修能力并不限于这些方面,其他如:带教检察官助理、兼职教授职业课程、参加一定层面的法学论坛、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政府组织的重要政策、制度、事件的评论、指导业务活动和竞赛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检察官的研修水平。
2.研修成果载体还不多
研修成果的发布,不应仅限于机关的刊物杂志,还应当依托局域网或互联网等,建立检察官研修专题栏目,集中、及时发布检察官研修成果,也便于检察官之间随时学习借鉴,同时扩大检察官的社会影响力。对于点击下载量多、关注高、影响力大的研修成果,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的氛围。
3.研修成果在业务考核中的运用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用传统简单的计件算分式的考核方法来评价检察官研修能力显然是不充分的,需要有权威的机构、科学的规则来评定和确认,也需要检察官相互来评价和判断,以及法律同行、社会公众的认可。
(四)检察官参与研修的主动性不高
在调查中,有75.2%的受访干警表示希望参加有组织的统一培训,而希望参加岗位练兵的干警仅为16.8%。经过进一步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多数干警希望参加岗位练兵活动,认为有助于提升业务技能,然而“逢赛打分,遇练排名”的做法影响了干警参与的积极性,可见,当前研修模式中一些功利性、工具性的因素,影响了研修的参与度和实际效果。同时,在“最希望参加的培训”调查中,任职能力培训占据第一位,为78.1%,而团队建设、工作技能、通用管理、个人发展等其他培训内容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干警喜爱,分别占到了46%、40.1%、39.4%和25.6%。具体来说,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外语等增强个人业务能力的学习受到年轻干警的青睐,书法、摄影、美术等提高个人修养素质的学习也受到干警普遍欢迎。但是,由于与检察业务的密切程度和关联度不高,这些内容的培训在以往并未受到重视。另外,现有模式下,干警无法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基本不允许跨部门参加培训,如控申科干警想学习侦查业务知识,但无法参加自侦部门的条线学习,今后可以尝试允许一定级别的检察官自主选择跨业务条线参加培训,有助于提升检察官综合能力,也有利于将来检察官跨领域交流任职。总之,如何引导检察官主动钻研,使研修成为检察官自发、自动、自主的过程,是检察官培训的重要课题和目标。
三、基层院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的构想与借鉴
(一)检察官研修能力的原则构想
1.从实务出发,以能力为本位
检察官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一个没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检察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检察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相关阅历和法律思维习惯的检察官很难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因此,检察官研修的重点应在于启发检察人员的职业意识、职业思维,养成职业习惯,应当从检察业务切入,提升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
2.从需求出发,突出主体性
成人教育学认为,成年学习者只有了解了学习带来的收益,才会自愿参加学习。[21]通常而言,学习动机来源于两个方面的需求:一是社会发展以及岗位职责的要求,这是一种外部需求;二是司法人员的自我需要、自身兴趣,这是一种内部需求,通常因内部需求而产生的学习会更加持续有效。因此,应当积极引导检察人员,将自我研修、自我提升作为一种常态,这样才能产生持续而稳定的学习动机,才能激发干警参加研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全方位拓展,小角度切入
知识结构的全面性、综合性和兼容性是建构现代法律人才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深厚的文化修养和广博的知识阅历是托举人才之鹰腾飞的两只翅膀。检察官研修既要突出法律实务这一主体,也不能忽略社会人文“鸟之两翼”,要合理地将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等方面的问题纳入研修项目,提升检察官处理现实中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如:可选择一些检察实践和理论相交叉的学科、文化素养课程等作为选修课,由检察官结合自身需求,自选角度进行深入思考。
(二)可以借鉴的国外模式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2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官养成上的经验对于我们具有借鉴作用。英美法系国家是采用了在实践中培养能力的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的是进阶式培训,虽然选择了不同路径,但都旨在对检察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性的专门培养。
1.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大多从有职业经验的律师中产生,并不强调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培训。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就是研究生教育,承担了司法实务的职业培训任务。诊所式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发端于美国,是当时美国法学院普遍开展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学课程。主要是将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学生在教师或者律师的指导下,参与或模拟真实的案件环境,了解法律运用过程,以此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引导他们从职业法律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2.日本“司法研修所”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讲授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大学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因此,这些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往往并不直接依赖于大学的法学教育,而是有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日本检察制度为例,二战之后日本法律改革设立了司法研修所,负责对检察官进行职前和任职培训,是所谓“检察事研修”。日本的检事研修分为新人研修、一般研修、中坚检事的研修会、专题研修以及中间管理职研修。[23]这五种研修模式分别对应检察官生涯的不同阶段,研修内容主要包括接受侦查和审判实务讲义、检察事务、法医学、鉴定知识、犯罪情况以及账簿、会计知识讲义等教育,以实际的侦查、审判中发生过的问题为主题进行反复讨论并寻求解决的方法等。日本的制度设计者们意识到只是本科教育还不足以造就一个能够初步担任法律实务的人才,检事人才的培养需要更多实践性的训练,而且要对应不同职业阶段开展进阶式的训练。
四、基层院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的路径平台
提高检察官综合素养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工程,检察官研修能力培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可以说,研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检察官能力的提升空间。作为一项以特定人员为培养对象、有着特定培养目标的专门性活动、基础性工作,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官研修更当与时俱进、开拓路径,创造更为广阔的平台,使检察官在日常检察实务中就能积极提出问题、有学习的途径、有研讨的平台、有主动提升的愿望、有展示自身才能的舞台。
(一)完善内部机制,围绕岗位技能开展业务实训式研修
将检察执法办案一线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开展研修的平台。如:我院在刑检部门开展“一线培训法”,坚持“问题源自一线、方法源自一线、成果服务一线”,开展“头脑风暴”式的岗位实训,引导干警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向身边检察官求教方法、互动讨论解决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坚持领导带头,引导研修氛围
分管领导坚持深入调研,拓展完善“一线培训法”,并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不起诉公开宣告、逮捕必要性审查等环节中,分析研判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引导开展业务分析工作,营造学习业务的良好氛围。
2.坚持问题导向,做实研修主题
干警讨论交流的问题、评析的案件均来自于实际执法办案中的真实案例,或是干警在办案中遇到的困惑、急需解决以及想要了解的难题,参与讨论交流的主要也是检察官以及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司法人员,研讨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是检察官学习技能、锻炼本领的过程。
3.坚持自主互动,注重研修实效
如在“刑事检察论坛”活动中,从确定主题到组织讨论、邀请各界专家、编纂专刊等,都由一线干警自主进行,大家共同谋划、共同参与。研讨模式为“大家讲大家谈”,要求每位办案干警都要发言,以热烈讨论盘活观点交流,以语言交锋推动思想碰撞,针对理解上的差异与不同进行现场梳理与讨论,澄清模糊理论,通过这种“头脑风暴”式的相互启发和信息交流产生思维共振,通过对相关案例及专题性问题进行切磋讨论获得真知。如:在公诉科第2期“疑难复杂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要点”论坛中,大家对是否每件案件都要制作阅卷笔录这一问题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简单案件证据材料数量少,案情简单明了,为提高办案效率可不制作阅卷笔录,也有观点认为简单案件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阅卷笔录。对此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达成共识:简单案件可简略围绕定案证据的梳理、侦查行为合法性、量刑相关情节等问题制作阅卷笔录。通过这种现场沟通、辩论,可以达到借鉴学习、思想互通的良好效果。
4.坚持学用相长,放大研修成果
创办《虹口刑事检察论坛》专刊,以文字资料形式为论坛成果提供具象化载体。每期论坛讨论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汇编成册、定期编发,将讨论中激发出的思想火花、意见分歧、归谬过程全部记录在册,及时将论坛成果转化为可供流传参阅的文字资料。论坛撷取主要论点、常见问题、注意事项等内容条分缕析,同时也结合真实案例、图文并茂地进行讲解,不让论坛流于形式、学过就忘,提炼升华形成一套可“代代相传”的优秀工作经验总结,便于查阅学习,同时也可以为今后培养年轻干警提供一份高质量教材。
5.借助他山之石,引入研修资源
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邀请法院、公安、律所实务一线的资深专家来院作“看公诉”讲座,从法官、侦查人员、律师等不同的视角,就共同关注的问题交流看法,提出对刑检工作的建议,全面放宽思路、开阔视野。如:法院刑庭庭长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对司法人员的新要求畅谈看法,为检察官应对指控风险加大、举证责任加重等难题提供参考和帮助。
(二)建立跨领域交流机制,针对专业化办案开展外向体验式研修
法律运用能力的提升必须借助丰富的社会阅历、广博的相关知识,因此检察官研修能力的培养应由原先单一面向法律业务知识向多元化、多层面知识领域拓展,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交流互通机制。我院目前正在开展航运金融、知识产权、毒品犯罪等专业化办案的探索,在检察业务研修中,应当有意识地加入经济金融知识、科技知识,涉猎与检察业务相关的知识领域,培养知识面广、具有现代意识、开拓精神的检察人才。结合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外语、计算机、高科技手段运用等内容的研修,在办案流程现代化、案件资料管理现代化、远程案件指挥协调现代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1.合作研究、共享资源
我院已与上海政法学院建立了刑事检察合作基地,作为检察官研修基地,以检察实务的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动刑事司法与刑法理论良性互动,加强对检察业务中重点问题的研究。
2.外向交流、体验学习
可以派遣检察人员到著名大学的研究生院、民间企业、政府机构等进行阶段性体验式研修,并完成相应研修课题。如派遣公诉、侦监部门办理金融类案件的干警前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学习金融证券类知识;派遣办案干警到民间企业进行研修,通过体验民间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活动,开阔视野、增强敏锐性。再如推行反渎干警到行政执法机关见习制度,破解案件线索发现难、侦查突破难等老大难问题。通过对各种职业进行体验式的研修,真正置身其中,在加深对专业性知识了解的同时,感悟、体会并获得真知。
(三)依托信息化平台,针对综合素养开展即时在线式研修
依托互联网或检察局域网大平台,开发专项“检察官研修系统”,设置在线学习、互动交流、成果发布、在线考核等模块,提高检察官研修的快捷性、互动性、吸引力和影响力。
1.建立资料库,解决工学矛盾
“建立四库”,即师资库、案例库、专题库和影像资料库,及时发布和更新法律业务学习资料,实行文献资料在线检索,在线播放,供检察官随时进行查阅,解决基层院检察官日常离岗学习难的瓶颈问题,提高日常自主研修能力。
2.建立E课堂,突破时空局限
给在线人员提供随时提问、在线讨论、互动交流的平台,将检察官的日常业务讨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扩大参与面、提高交流效果。也便于收集了解检察官关注的、困惑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分析,为检察官提供帮助。
3.整合大数据,实现多点互联
可尝试与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互联,依托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操守、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综合素能培训。建立与专家或司法机关的远程视频、远程会议系统,开展专题和疑难案例研讨。与检务公开系统互联,发布检察官研修成果,扩大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社会影响力。
4.建立微档案,关注个性体验
建立检察机关的E-learning(网络化学习)系统,开发集知识性、实用性、趣味性于一身的检察官研修APP,检察干警无论是在单位、家里,还是在出差、旅行途中,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研修任务、兴趣爱好、学习需求,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利用零碎时间登录E课堂,随时随地给自己“充电”,进行自主学习和移动研修,并可随时查阅访问研修进度、考核评价等等,为检察官研修提供立体化、开放式、全天候的研修平台。
五、基层检察院研修的配套机制
当前,干警对检察官研修的关注度、积极性还不高,相关成效还不够明显,一方面原因是研修机制本身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机制的暂时缺位,也是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与研修机制相配套的激励机制、服务机制和成果应用机制势在必行。
(一)探索建立研修激励机制
正如著名学者哈耶尼所主张的那样“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综合能力,比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数字更值得关注,因为前者是影响和决定后者的前提。要鼓励检察官积极参与研修,主动提升自我,就要构建相关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研修评价体系,研修奖金(或者奖学金)评比发放制度,研修能力等级评定制度等等,并将研修评价与检察官的晋升评比等制度对接,实现多重激励效果。强化检察官研修能力考评,不仅要关注工作成绩和工作能力,更要关注被考评者自身,体现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引导检察官自主研修,在研修中获得职业荣誉感、认同感,体验自我成长,促进检察官研修积极性的提高。
(二)探索建立研修服务保障机制
借鉴英国等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检察官研修机构。以高检院或省级院为主体,依托检察官学院这一平台,统一筹划推进检察官研修工作,便于整合相当大的区域内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制度一体化、培训主体多元化、资源集约化的研修平台,消除地区差异,提升检察官整体能力。首先应该保证基本资金投入,针对培训经费不足的普遍情况,应该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整合优势资源,加大重点扶持力度。其次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研修培训网络,如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由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研修工作,同时拓宽研修渠道,支持鼓励相关部门参与,从而形成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主体,包括各级地方行政学院、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确认的具有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校等在内的研修培训网络。建立一个多元化培训主体的交流平台,培训机构的资源和信息共享,增进人员交流,以提高培训质量,保障研修制度的顺利贯彻。
(三)探索建立研修成果应用机制
建立研修成果汇总整合、发布和推介机制,把研修成果的蛋糕做大,使检察官看得见、用得上,也使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和共享。如:建立与《检察日报》报社、检察研究杂志社等专业机构的联通机制,了解关注司法前沿动态,主动申领课题,推荐优秀稿件,及时转化研修成果,推广经验,扩大影响。及时将研修成果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介绍和探讨专业问题的论文。对于检察论坛、主题讲座等形成的文字资料,也要撷取主要论点、常见问题、注意事项等,条分缕析,不让论坛流于形式,提炼升华,让优秀工作经验“代代相传”,成为今后培养年轻干警的高质量教材,使研修工作留下扎扎实实的成果资料。对于相对零散的研修成果,可以在进行修正或重新组合后整体发布,使研修成果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