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评论(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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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金融机构的优势和风险

(一)新金融机构的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最早由科斯提出,但对于交易成本的内涵,新制度经济学存在分歧。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交易成本不仅包括搜寻、谈判和实施的成本,还包括代理成本以及交易的制度成本。金融交易中也存在交易成本。广义的金融交易成本是指整个金融制度运转的成本,主要指为界定产权和维持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秩序的经济制度运行所耗费的各种成本。狭义的金融交易成本指金融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在间接金融交易中,主要涉及金融交易各方所耗费的费用,包括借款人、存款人和金融中介的交易成本。

在广义的金融交易成本方面,新金融机构可以代替非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维持合理的利率水平,有利于降低整个金融监管的成本和交易的财务成本。此外,新金融机构具有人缘、地缘等优势,可以更有效率地获得中小企业等融资方的经营状况等信息,降低信息生产成本,整体上有利于降低金融制度的运转成本。

在狭义的金融交易成本方面,借款人(主要是企业)间接融资的成本有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类。显性成本指借款人获取资金的财务成本,如贷款利息;隐性成本是借款人为获取授信机会付出的成本,比如由于银行信贷程序复杂,借款人不得不采取其他方式,从而增加成本。新金融机构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小、流动性强、实效性强等特点,希望贷款发放能快速、灵活,大银行一般规模大、信贷环节多、手续繁杂,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即时资金需求。而新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可以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新金融机构一方面提高了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可能性,同时也减少了中小企业由于未能及时获取所需资金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另一方面,新金融机构由于与当地联系紧密,在获取企业未公开的信息(如借款企业法人的品质等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可以发放关系型贷款,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由于抵押物价值不足而导致的企业在获取资金时所付出的较高成本。

金融中介的成本也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类。显性成本是金融中介在参与金融交易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成本,包括搜寻信息所耗费的信息成本,为达成交易所耗费的谈判成本,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所耗费的实施监督成本;隐性成本主要是金融中介参与金融交易获得间接耗费的成本,如由于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所需耗费的代理成本等。相比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新金融机构在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1)显性成本。信息成本方面,新金融机构依赖地域、人缘优势,方便掌握当地小规模资金需求者的各种信息(包括软信息)及动态变化,降低了信用调查的成本;还可以利用广泛的社会关系发掘潜在客户,降低吸引新客户的成本。谈判成本方面,新金融机构规模小、内部结构简单、决策快,从开始谈判到贷款合同的签订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小。实施监督成本方面,新金融机构与当地中小企业等小规模资金需求者往往形成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对借款人的违约举措相对比较敏感,可以很快获悉借款人违约的信息,降低了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监督成本。(2)隐性成本。不良资产方面,新金融机构由于与借款人联系密切,有利于控制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可能性。代理成本方面,新金融机构由于内部层级少、决策快,且激励机制灵活,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

以融资担保公司为例,其主要可以降低两类交易成本。一是搜寻成本,即贷款人在贷款前为核实项目的预期收益或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而需要花费的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的存在,导致了贷款人需要将“柠檬”和“桃子”分辨开来。而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具有专业信息生产和传递的功能。其拥有信息加工和处理的专门技术和人才,频繁处理大量的担保申请,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信息处理的费用。贷款人可以直接从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取这些信息,从而筛选出“桃子”,这样就降低了整个金融体系对资金需求者的搜寻和核实成本。二是降低监督的代理成本。贷款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为防止借款人不遵守借款合同,需要监督借款人,就产生了监督成本。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承担借款人违约的代偿责任,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资金流向、经营情况和反担保品的状况等。由于其具有信息处理的专业性,同样可以降低对借款人的监督成本。

2.化解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出现在交易前,指最积极寻求贷款的人存在潜在的恶性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后,即借款人从事贷款人认为是不可取的、降低还款可能性的活动从而导致贷款人损失。金融中介通过事前甄别、订立合约和事后监督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事前甄别主要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事后监督则是为了解决道德风险问题,订立合同则兼顾两者。

金融中介的信贷融资技术可分为四种:(1)财务报表型信贷(Financial Statement Lending),即金融中介主要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获取信息,是否给予信贷以及信贷合约的设计取决于这些信息体现的企业财务状况。(2)资产保证型信贷(Asset-Based Lending),即金融中介的信贷决策主要基于企业能够提供抵押担保的数量和质量。(3)信用评分信贷(Credit Scoring Lending),即金融中介对企业和具体债项尽享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作出信贷决策,评级标准与特定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挂钩。这是一种基于统计分析的融资技术,由于建立在对风险量化评估的基础上,需要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型和较长时间的历史数据储备,实施费用高昂。(4)关系型信贷(Relationship Lending),即金融中介通过与企业、企业所有者以及地方社区的长期业务或非业务联系获得相关信息,包括很多不能在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经营信息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品德、经营能力和信誉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作出信贷决策。前三种技术可以统称交易型信贷(Transactions-Based Lending)。交易型信贷和关系型信贷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金融中介作出信贷决策依据的信息不同。交易型信贷依据的主要是财务数据等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这种信息以数字形式表现,非常客观和标准,在传递过程不易失真;关系型信贷依据的则主要是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这种信息具有人格化的特征,金融中介需要在长期和密切往来中才能获得,且难以量化和核实,难以通过一般渠道在金融中介组织内部传递。第二,借款方需要承担的信息生产成本不同。在交易型信贷中借款方需要承担提供财务报表或抵押物等信息生产成本,而关系型信贷中,信息生产成本主要由金融中介提供。[4]

中小企业普遍信息不透明、信息生产能力弱,比较偏好也比较适合关系型信贷,实践显示关系型信贷是中小企业目前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来源。关系型信贷的基础是软信息,而在软信息的获取成本及软信息在金融中介内部传递所导致的监督激励机制方面,新金融机构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比较优势。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由于其与所在地联系紧密,基于地缘、人缘优势,更易于掌握借款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等信息。又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之所以对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因为其更易于掌握中小企业软信息,虽然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其可以成为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信用桥梁。

除了获得软信息外,新金融机构还以另外的方式化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信贷融资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例,融资租赁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出租方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通过购买租赁物并保留所用权的方式把握了资金的使用方向,比单纯的信贷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在此前提下,出租方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更看重中小企业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能否产生足以支付租金的现金流,而非像银行那样看重中小企业的实力。同样,出租方也不需要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二)新金融机构的风险

“风险”这个词起源于意大利语,原意为“接受挑战”。如其本义,研究风险,是为了认识和利用风险,而不是为了规避和消极应对风险。风险是不能被避免和消除的。现代风险管理的最高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仅仅是最低目标。同样,研究新金融机构的风险,目的在于积极管理风险,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战略。从广义而言,政府监管也是管理风险的手段之一。研究新金融机构的风险有两个视角,一是新金融机构作为来源的风险,即新金融机构引发了哪些风险,二是新金融机构作为风险承受者,面临哪些风险。

1.风险与金融业。

从不同的角度,风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风险的影响范围,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特定行业或群体范围共同面临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某个或某类组织和个体面临的特有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系统性风险由于是共同面临的风险,因此无法通过多样化来化解,非系统性风险则可以通过多样化来化解。但是,风险的系统性特征是有条件的、动态的,在不同的场合会发生变化。[5]

金融业既存在系统性风险,也存在非系统性风险。十国集团一份关于金融领域整合的报告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一种风险事件,它会在相当部分的金融系统中触发经济价值的损失或信心的丧失,增加它的不确定性,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也有学者指出,损害实体经济不构成将一个事件归类为系统性风险的充分理由,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特点是经济和金融制度从一种稳定(积极)的平衡过渡到另一种稳定(负面)的平衡。尽管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不同,但从是什么原因和机制促使从一种平衡向另一种平衡转变的角度来研究系统性风险是重要的。

2.源于新金融机构的风险。

实践显示,源于新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有:第一,新金融机构多依赖间接融资,如丧失偿债能力,银行面临信用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金融机构的债务杠杆较高,如其偿债能力发生问题,银行可能遭受贷款坏账损失。第二,新金融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或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第三,新金融机构可能违法违规经营,比如非法集资、暴力催债、发放高利贷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产生相应的社会治理成本。

新金融机构基本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理由是:第一,新金融机构不是银行,不能吸收储户存款,自然不会发生挤兑事件。新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单个机构的倒闭一般不会波及其他机构。第二,新金融机构基本不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或代理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也较少从资本市场融资,引发资本市场停滞的可能性较小。第三,新金融机构现阶段规模较小,且较少参与资产证券化或衍生品交易,虽然可能发生投资者损失,但只是单个机构风险。

3.新金融机构承受的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因借款人(或担保对象)违约或者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约定偿还债务,造成贷款逾期、呆账而产生损失。新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资金实力更弱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信用风险是新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二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新金融机构因主观失误、遭遇欺诈或意外事故等而导致资产损失。比如,新金融机构管理层经营决策失误、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导致损失;业务系统性能不稳定引发损失;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或经验不足,操作不当引发损失,或者营私舞弊等。

三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新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现金应付到期的资金偿还需求、客户的贷款需求或其他即付的现金需求,而遭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流动性风险导致新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难,严重的将导致机构破产。

四是市场性风险。市场性风险指外部市场环境对新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害。一方面,由于市场饱和而发生恶性竞争,同行间竞相压价、低价揽客,导致行业资金价格下滑。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打着新金融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不仅抢占了新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而且还损害了新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比如,民间高利贷组织冒充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高利放贷,寄售店打着典当行名义收赃销赃,混淆了公众对新金融机构的认识。

五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指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可能因违反法律而遭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