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4: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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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一、成文宪法典(理解)

1.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而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没有宪法典。

2.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优点是: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3.其缺点是: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

4.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5.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二、宪法性法律(简答)

1.img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2.宪法性法律包括两种情况:

(1)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2)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3.功能: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有时候还是某些成文宪法规范的具体化;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则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这些国家宪政体制存在和运行的最基本依据,或是其宪政制度逐步形成的标志。

4.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三、宪法惯例(简答)

1.img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民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2.功能: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成文宪法国家,对宪法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3.效力:

(1)宪法惯例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一般认为不构成违宪。

(2)宪法惯例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能被国家机关强制实施,宪法解释机关也不能强制实施它。但宪法解释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也可以创设宪法惯例。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一个重要的宪法惯例。

(3)宪法惯例的效力主要来自于重要的国家机关和国家重要的政治人物对其效力的承认,相当程度上也来自于社会舆论。因此,宪法惯例一旦被打破,它就不再是宪法惯例。

4.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

(1)通过政治家的言行,如美国总统华盛顿、英国首相小威廉·皮特的政治活动。

(2)通过政治斗争,如“影子内阁”的惯例。

(3)长期的政治实践,如英国首相主持政务的惯例。

(4)通过著名的法学家的总结。

不过,严格来说,以上四个途径,实际上最终都来自于第一个途径——政治家的言行

5.典型国家:宪法惯例起源于英国,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在英国,有关国家根本问题的许多规则都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存在。

6.我国也存在宪法惯例,如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两会一起开,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等。

四、宪法判例

1.img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2.宪法判例的效力:

(1)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适用宪法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宪法判例。

(2)在法典法系国家,宪法法院或其他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宪法诉讼中作出的裁决,对普通法院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他国家机关往往也予以尊重。

3.宪法判例还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五、宪法解释

1.img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2.在后者,宪法解释即表现在宪法判例中,因为法院在裁判宪法案件时,必然会伴随着宪法解释活动。而在前者,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3.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解释宪法的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4.一般认为,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

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