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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述
1.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803年美国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起的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肇端。
2.违宪审查的特征:
(1)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2)审查内容除了立法以外,还包括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特征的特定组织行为。
(3)审查以确认审查内容是否合宪为目的。审查结论或者是做合宪性确认,或者做违宪性裁定,或者有限的合宪确认。
(4)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仅是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类型,二者之间为从属关系,违宪审查包含司法审查。
(2)违宪审查与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在穷尽了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手段后仍认为公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专门机构直接提出审查请求的制度,属违宪审查的一部分。
(3)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范畴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中采用了“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外延较广,重在强调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4)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保障制度——是前述提到的概念中内容最为丰富、外延最为广大的,通常是指为了保障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二、违宪审查的类型(2014年已考简答题)
续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