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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和诉权
一、诉的含义与特征
1.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诉本质上是一种请求。
2.诉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针对的对象。
3.对诉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请求。即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
(2)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即当事人的维护实体权利的请求。
(3)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4.诉的特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实体请求权的行为。
▲二、诉的构成要素(简答)
▲三、诉的种类(简答)
四、诉权(2017年已考名词解释)
1.所谓,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2.诉权与诉的区别: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是一种权利。
3.诉权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应诉权。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