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础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了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了解)
(一)对人效力
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应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或组织。
4.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对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2.法律规定其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
(1)非讼案件(民事)。如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程序审理的案件。
(2)非民事的诉讼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三)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对于现行法生效以前已经进入民事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仍然有效,即应当适用新法。
(四)空间效力
1.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此外,当事人虽不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我国诉讼法律的,也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1.,就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指引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参与者各种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联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原生态的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种类:
(1)争讼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审判法律关系——即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法律监督法律关系——检察院介入后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4)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即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与诉的构成要素相区别)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的主体只有当事人)
1.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2.审判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当事人、诉讼协助人。
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与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关系主体中的监督者是检察院,被监督者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力、承担相关职务责任,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力和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所谓“对象”,是指这个诉讼法律关系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2.审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
3.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适用。
4.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生效裁判、生效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诉讼客体/诉讼标的。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后者则是“诉的要素”之一。
五、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1.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运行的客观情况就是。
2.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分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与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1)民事诉讼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例如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2)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进行的具有民事诉讼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活动。例如审判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检察监督行为、诉讼协助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