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个好的规章制度,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制定,还应当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具备合理性和较强的操作性,否则,看起来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过是废纸一张。如何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呢,企业HR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内容合理
实践中,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并依据该规定处理劳动关系。但事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保证合法性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合理性。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超出合理的范围,也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以案说法
21.企业规章制度如此规定,是否合理?
案例1 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规定,职工在单位车间内吸烟,一经发现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一家在写字楼里办公的商贸公司也规定,员工在公司办公室内吸烟,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 一家生产型企业规定,工厂流水线上的职工迟到两次,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家普通的公司也规定,员工迟到两次,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关于“合理”标准,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同样的规章制度,放在不同的企业,其效力和适用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比如案例1,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员工在车间内吸烟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在规章制度中将吸烟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合理的;但是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吸烟行为就是一般的违纪行为,若企业将该行为作为解除条件,就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再如案例2,对于生产型企业,流水线上的一个员工的迟到可能会造成停产,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解除合同也不为过。但是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尤其是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面对十分糟糕的交通状况,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
二、细化标准
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是没有规章制度,而是有很全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方方面面均有规定,但是真正需要靠规章制度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却发现规章制度根本不管用。原因就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多而全,但是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面临实际问题时成了一纸空文。
以案说法
22.员工的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案例1 刘某是物业公司的出纳,在审核报销时,分别给自己和同事多报了4元和6元打车费用,公司发现后,刘某及时作出了解释和更正。但是两天后,公司书面通知刘某,因她在公司担任出纳期间,有财务报销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而财务人员在报销中不能实事求是,性质较为严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获得仲裁庭支持。
案例2 李某在某毛巾公司工作,职务内容包括对各生产工序进行质量确认。某日,李某未仔细检查生产用的染料,指挥上中班的操作工使用了错误的染料加工毛巾。第2天李某来公司上班时,才得知他前1天的失误致使价值1万元的毛巾无法修复。下午,毛巾公司书面通知李某,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李某未按照工艺质量管理流程操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同样是严重违纪,同样在公司规章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结果却大不相同。两个公司一个败诉,一个胜诉的关键就在于企业规章制度中对于“严重违纪”标准的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但是,何谓“严重违纪”,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界定“严重违纪”的自主权。
案例2中,毛巾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严重违反”、“严重失职”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劳动者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可以予以辞退,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处理依据的问题。因此,毛巾公司对违纪员工李某的处理合理合法,获得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但是案例1,由于公司缺乏对“严重违纪”标准的明确界定,因此,是否能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即员工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其标准就要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作出评判和裁量了。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纪,但一方面该违纪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其工作失误导致多报款项的行为与恶意占有公司财产之间毕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规章制度不应只是法律规定和条文的简单罗列,更应是一套符合企业自身实际,切实可行的标准化手册。对于“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等等,这些《劳动合同法》中的原则性的概念,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标准的细化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局面,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更自主的用工管理。
【法条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约定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也就是说,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不被适用。这是因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规范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因此,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应被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HR在处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避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实践中,不少企业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认接受该规章制度。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很规范很严谨,实际上却给企业今后的用工管理埋下了隐患。事实上,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之间虽然是密切相关的,但却又是相互独立的,他们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侧重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对其的要求均不相同。企业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规章制度的修订也不得不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和单个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如果某个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话,企业还必须按照原规章制度继续履行,这将使得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变成一件充满变数的难事。
第二,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避免和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内容出现冲突或不一致。由于在出现冲突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其有利的内容,因此,企业HR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冲突,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