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 出嫁女能否继承取得父母的宅基地[13]
【问题】
李父、李某父女系甲村村民。李某母亲不幸去世后,李父一直没有再娶,父女俩相依为命。1998年,李某与外出打工时结识的男友结婚,远嫁外乡。两年后,随着李父年龄增大,李某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同住。2005年,李父的侄子李甲结婚没有新房,李父便将自己名下的住房借给侄子暂住。2012年春天李父去世,李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希望将其在甲村的房屋和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却遭到甲村村委会拒绝。甲村认为,李某远嫁他乡后不再为本村村民,也就不再具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资格。于是,李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李父在甲村的房屋和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李某可否取得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取得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如何处置?
【解答】
本案的实质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及其房屋,以及如何继承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无偿取得,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作为宅基地。
本案中,李某早年远嫁他乡,若是在甲村重新申请一处宅基地,显然不符合有关条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作为李父的独生女儿,李某可以依法继承其父李父的房屋所有权,进而随之取得宅地基使用权。《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可以对李某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
(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