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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否只登记造册不发证[4]
【问题】
某市大部分地区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只登记不发证,请问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部分地方登记机构为了避免收回土地权利证书的麻烦和便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进行登记造册而不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将证书由国土所保管,而不颁发给土地所有权人。从法律规定看,实践中的这种只造册不发证的做法,是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2011年国土资源部60号文规定,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实践中这种只登记造册不发证的做法,无法发挥土地登记的公示作用,违背了土地登记制度建立的初衷,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应当及时纠正。
(钟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