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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难,离婚后彩礼钱能否讨回?
市民廖先生问:我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2014年9月份,我经人介绍与一个女孩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按照当地风俗,我给付女方几万元彩礼钱。不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分居。请问,如果我和女方离婚,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你的案情叙述,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当初你给付的彩礼确已导致你生活困难。因此,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