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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妻子身患癫痫病,诉请丈夫支付医疗费获支持
案情
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邹某于2008年患病,被诊断为癫痫性精神障碍,至今未痊愈。2012年至2014年3月,原告因病在高安市建山卫生院、高安市立(骨伤)医院等医院就诊治疗,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13342元,被告陈某仅支付了3130元医药费,剩余部分均由原告父亲垫付,共计12940元。原告没有固定工作,被告陈某是一名煤矿职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由于陈某不愿再支付邹某的医疗费用,邹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后,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生活进行照料,也没有积极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有悖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具有履行能力。现原告因治疗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其妻子邹某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2940元。
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和相互帮助。在邹某患病期间,陈某既应当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亦应当帮助其进行医学诊疗,并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邹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住院的费用,邹某要求陈某予以承担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