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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民刘先生问:最近我准备结婚,欲购婚房,挑选了几套后,最后看中了位于遂川县城新城佳园的一套房屋,此套房屋价格低、位置好、有升值空间。但有一点让我很纠结,熟人告诉我,房主王某比较可怜,丈夫去深圳打工后一直就没有回来,留下王某和女儿相依为命,现在女儿要上初中,而且成绩很好,王某不得不把和丈夫一起在城区买的房子给卖了,以供女儿读书。对我来说这事儿是好事,既能帮助王某,又能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子,但房屋产权证同时写下了王某和其丈夫的名字。请问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我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你的案情叙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虽然有偿,但你也已经从熟人口中了解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无法构成善意。所以,买卖行为有效必须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而王某的丈夫已经失踪多年,若要符合条件,可以由王某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或起诉离婚并申请分割财产的两种方式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