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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正确认识保护受害者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关系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一些人担心最多的就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会不会导致家庭成员关系恶化,进而造成家庭解体。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必要时可以让受害人作出一点牺牲。这种想法对不对呢?大家可以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看,美好婚姻、和睦家庭的基础都是平等和互爱,自古以来,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夫妻恩爱、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都是国人崇尚向往的家庭氛围。其次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所维护的是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不是男尊女卑、恃强凌弱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有权请求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有责任保护受害人。
社会的和谐需要家庭的和睦稳定,但是,这种和睦稳定应建立在家庭成员真正幸福的基础上,在一个真正和谐的家庭中,没有暴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为了维持家庭的存在和表面的稳定而放任暴力的发生是错误的,是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家庭暴力发生后,只有及时妥善保护受害人,对加害人给予教育、矫治和相应的处罚,才能真正建立起健康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