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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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不能继承 分割协议判无效

经典案例

原告鄂某与被告伊某系继父子关系。2007年11月19日,原告妻子方某病故。次日,原告鄂某和被告伊某在亲友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将原告家庭承包的大梁地作为方某的遗产分别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耕种。2008年午收后,被告耕种土地时,原告反悔。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承包的土地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鄂某和被告伊某把大梁地作为遗产分割的协议与法律相悖,属无效协议。2008年8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伊某返还原告鄂某的耕地。

法律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农民承包的耕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村民只有承包使用权,没有继承权,不能继承。

本案中,原告鄂某和被告伊某在亲友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将原告家庭承包的大梁地作为方某的遗产分别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耕种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伊某返还原告鄂某的耕地。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