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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地老人已去世 承包期内儿管理
经典案例
张老汉系某镇乙村村民。2000年3月,乙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乙村所有的38亩“河滩地”承包给张老汉,承包期限为25年,承包费总计5万元,一次性交清,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张老汉承包后,对“河滩地”进行了平整和改良,打了机电井,栽上了果树,建起了蔬菜大棚。2012年,张老汉因病去世,“河滩地”由其三个儿子继续管理耕种。2013年年底,乙村村委会以张老汉去世、承包合同终止履行为由,欲收回“河滩地”,张家三兄弟拒绝。乙村村委会遂将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停止耕种,返还土地。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本案中,张老汉的承包方式不属于家庭承包,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张老汉去世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三个儿子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其三个儿子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