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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文书简介

再审申请书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确实存在错误,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而依法提交的法律文书,即申诉时提交的文书。

民事申诉可以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诉状的内容对自己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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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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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要点

1.标题:写 “再审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再审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件来源:写明再审申请人不服或认为确有错误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案件的来源。

4.请求事项:根据案情写明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例如撤销原判决,要求对案件重新审理。

5.事实和理由: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阐明再审申请人认为法院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之处,并写明理由。写明事实和理由时一般会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量刑情节是否存在错误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6.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果委托律师为申诉人代书申诉状,可在申诉状的最后写上代书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注明申请日期。有附项的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

实例示范

王某与石某是邻居,石某听其他村民说王某在四处散布自己的谣言,便找到王某与其理论,因王某态度蛮横,石某一怒之下就拿起手边的板凳将王某手臂和腿部打伤。后王某住院治疗。出院以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赔偿自己人民币3万元。里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石某赔偿王某人民币28900元。在判决生效后,石某发现王某在起诉时提交的医疗费用清单系伪造的,因此,向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一审被告):石某,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村×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王某,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村×号,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民事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 (2014)平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2014)平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人失手将被申请人打伤导致其住在平阳县医院治疗,后被申请人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3万元的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900元,并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 (2014)平民初字第×号判决,申请人于2014年6月14日收到该判决书。2014年9月20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与平阳县医生郭某系亲戚关系,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和伤情说明均系郭某伪造,申请人得知的这一事实,有郭某的办公室同事毛某的证言证明。申请人认为该医疗费用清单和伤情说明系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是否伪造严重影响本案的判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对申请人十分不公平,现根据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石某

2014年9月25日

附:(2014)平民初字第×号判决书1份;

  证人毛某书面证言1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