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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

文书简介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

文书样式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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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要点

1.首部:写 “代理词”。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2.序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等。

3.正文: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如是二审代理词,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等。

4.结束语: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

5.尾部:代理人署名,并注明代理词发表日期。

实例示范

2015年3月6日,邢甲从唐山市乘坐A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11 ***客车前往天津市,邢甲上车后购买了车票。该客车行驶到某县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撞到护栏后侧翻,造成多名乘客受伤。邢甲因坐在车窗边,受伤非常严重,被玻璃划伤额头,造成长达20厘米长的伤口。邢甲受伤后被送往某县医院救治,经过治疗邢甲的面部留下了疤痕。后邢甲将A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评残申请。经鉴定邢甲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开庭时,邢甲因为伤到面部,不愿出庭,遂委托其丈夫郑乙代理其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法官要求双方提交代理词,那么本案中,原告邢甲的代理词应该怎样写呢?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指派我接受本案原告邢甲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今天庭审调查结果和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一、原告邢甲乘坐被告A运输有限公司客车冀B11***车,并向该车售票员支付了从唐山到天津的票款,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A运输有限公司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将原告邢甲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被告A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邢甲身体受到伤害,A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原告邢甲应得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一)被告应该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原告邢甲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5、28条之规定,原告邢甲应得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参照受诉法院即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因此,二被告应该按照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二)具体数额

1.根据天津市某县医院开具的收据,原告因治疗伤病支付医疗费用16952.23元。

2.原告住院期间由代理人对其进行护理,护理费按照天津农村的标准89.641元/天计算,原告共住院治疗16天,护理费应为1434.256元。

3.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照天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共计800元。

4.原告的误工费按照天津农村的标准89.641元/天,自2010年3月6日至2015年9月15日共计194天,原告应得的误工费为17390.345元。

5.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按天津农村人均纯收入10675元/年的标准应为21350元。

6.原告应负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为其父邢一、其母齐氏、长子郑大、次子郑小。邢一、齐氏共育有一子一女,邢一生于1955年1月1日,至2015 年3月6日事故发生之时,邢一60周岁,按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926元标准支付20年。齐氏生于1956年4月28日,到事故发生之时为58周岁,按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926元标准支付20年。长子郑大生于2006年8月1日,至事故发生之时为8周岁,按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926元标准支付10年。次子郑小生于2011年5月12日,至事故发生之时为3周岁,按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926元标准支付15年。四人每人每年的抚养费为246.3元,前十年四人的抚养费共计9852元,后五年邢一、齐氏、郑小的抚养费为3694.5元,最后五年邢一、齐氏的抚养费为2463元,原告邢甲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6009.5元。

7.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因就原告就医发生的实际交通费用共计4863.5元。

8.原告因进行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用900元。

9.原告为解决此次事故支付复印费31元。

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因乘坐被告A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11 **车牡丹牌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额骨及蝶骨体骨折,(2)右颞枕交界区脑挫伤,(3)左颞部硬膜下血肿,(4)左眶顶及内侧壁骨折,(5)左额部及眼周皮撕脱伤约20厘米,经治疗面部仍有疤痕,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根据 《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护原告的人身健康的义务,而使原告人身遭受伤害,致使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精神健康属于合同当事人所享有利益的一种,被告应当给予赔偿。原告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面部受损留下疤痕,作为一名女性其精神遭受了极大的伤害,被告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730.84元。

诉讼代理人:郑乙

××律师事务所

2015年10月18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