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部法律与内部规范风险防控常见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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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始末,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近年来,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的财务风险日益暴露,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成为推动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案例21 杨某侵占国有资产案

某国有公司下属分公司因不是独立法人,在银行无法开设账户,经分公司经理同意,以会计杨某(兼出纳)的个人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方便分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管理。2012年,该分公司遭受旱灾,造成主业减产,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事宜,该分公司共获得理赔款60多万元。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该分公司后,该分公司又汇入了杨某个人账户。其后,该分公司负责人安排杨某兑现保险赔偿款,发现杨某携款潜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9月,在深圳某地将杨某抓捕归案,其所非法侵占的公款仅剩10余万元,50多万元被挥霍一空。由于涉案金额大,一审法院判处杨某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评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该分公司财务在支付该大额现金时,存在违规操作,在支付款项时存在随意性,针对大额资金的支付,未进行跟踪管理,也未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进行适时监控,制度执行不严。该分公司在现金管理中,未严格按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相关的岗位职责分离,导致内部控制失效。资金结算中心没有充分发挥其效能,为避免资金支付风险,此款项支付时,可以从网上直接划入各相关客户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法律链接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风险防范

1.要结合企业本身的情况,以及企业的组织结构特点和经营管理方式,充分考虑各部门的相互关系和节点,制定和完善企业财务内控制度。

2.做好企业资金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工作。事前防范,是指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规章制度,包括《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企业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办法》等一些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事中控制主要体现在保障货币资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资金安全性控制,其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的控制,主要方法有:账实盘点控制、库存限额控制、实物隔离控制等。事后监督,是指在每个会计期间或每项重大经济活动完成之后,应按照有效的监督程序,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在该会计期间或该项经济活动之后的资金变动状况的信息及时地反馈到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发现资金的人、财、物的使用是否合理、到位。

3.杜绝开设私人账户管理公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