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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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签合同的责任认定

——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缔约过失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二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基本案情】

原告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诉称,2012年10月,张家界乾坤招标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受采购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武陵源区卫生局)的委托,发布了项目编号为QKZB-2012-026的公开招标文件,对编号为ZJJWLYYZFCG-2012-014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按规定投标后,2012年12月31日,乾坤公司向原告发送了《中标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原告中标,并规定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和相关事宜。原告为确保履行中标以后的义务,于2013年1月16日同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经原告多次联系和催促,被告以不作为的方式,至今拒绝同原告签订合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武陵源区卫生局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86128元;2.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陵源区卫生局辩称:1.被告作为涉案医疗设备的招标人没有确定本案的原告天达公司为中标人,更没有向原告天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故原告天达公司无权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中标人的权利;2.原告天达公司虽然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其提供的投标存在严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该行为即使中标亦依法归于无效;3.原告天达公司主张被告应向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事实证据支持,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述称,原告起诉没有依据,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对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医院的起诉。

第三人乾坤公司述称:1.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基本属实;2.第三人乾坤公司向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3.原告的损失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乾坤公司受采购人武陵源区卫生局的委托,发布编号为QKZB-2012-026的公开招标文件,就武陵源区卫生局所需彩超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即采购单位一位代表和四位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告天达公司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向乾坤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并于2012年11月21日向乾坤公司交纳40000元的保证金。2012年11月21日,武陵源区卫生局所需彩超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工作,在武陵源区卫生局办公室五楼会议室完成。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审,中标候选人情况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天达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湖南湘顺医疗器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2日,乾坤公司将该公开招标结果在湖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同年11月23日,第二中标候选人和投标人广州碧信医疗机械有限公司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武陵源区卫生局及乾坤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质疑申请书》。其中,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天达公司标书中的技术参数部分提出质疑,并要求武陵源区卫生局与乾坤公司及时回复与澄清。据此,武陵源区卫生局要求天达公司对《质疑申请书》中指出的问题给予有效答复。2012年11月26日,武陵源区卫生局向乾坤公司发函,该函告知乾坤公司“采购单位在没有正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若擅自发出,所有后果一切自负”。乾坤公司在该函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012年12月4日,天达公司给武陵源区卫生局送达了《招投标澄清回复函》,称天达公司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任何一份虚假材料,请武陵源区卫生局核实并按照招标文件各项细则予以真实评定。2012年12月5日,武陵源区卫生局向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作出《关于要求四维彩超QKZB2012-26项目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无效中标的报告》,以此次招标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情形,向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建议对本次招标项目予以废标。

2012年12月6日、26日,天达公司两次向乾坤公司发出《关于领取中标通知书的申请》。2012年12月31日,乾坤公司向天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内容为:“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审,贵单位已成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局所需彩超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请在收到此通知书后速与采购单位联系,办理签订合同等后续事宜,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张家界乾坤招标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交纳服务费。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代理机构项目编号:QKZB2012-026;政府采购计划编号:ZJJWLYYZFCG-2012-014;中标价格:贰佰零捌万元(2080000)人民币。”2013年1月16日,天达公司与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标的额为1380000元。2013年2月27日,天达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之后,因武陵源区卫生局未与天达公司签订彩超机采购合同,天达公司因而未能履行与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其所交定金50万元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亦不予退回。天达公司为参与此次招投标采购活动支付了标书购买费用400元及差旅费15728元。

另查明,乾坤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变更为湖南乾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2年12月27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向武陵源区卫生局发出《作出说明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该局已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广州碧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不满乾坤公司对“武陵源卫生局所需彩超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JWLYYZFCG-2012-014)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要求武陵源区卫生局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3年1月9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作出《张武财购[2013]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一、投诉请求:投诉人广州碧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11月26日对项目编号为ZJJWLYYZFCG-2012-01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局所需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依法向被投诉人武陵源区卫生局提出质疑,质疑内容认为此次招标有失公正,要求被投诉人允许投诉人查看入围投标方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被投诉人的准确答复。被投诉人武陵源区卫生局于2012年12月4日就质疑向投诉人回复,回复内容没有实质性回答投诉人的请求内容,因此,投诉人不满意就函复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投诉,请求对投诉事项调查落实;二、投诉事项:认为本次招标评标过程有失公正,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此次评标过程有失公正。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调查,投诉人广州碧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投诉内容均属无效,该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2013年1月24日,天达公司分别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武陵源区卫生局发出函告《关于武陵源区卫生局彩超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的函》,要求武陵源区卫生局依据《中标通知书》列明的签约时间按时签订合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武陵源区卫生局均收函。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在函告上批示“已收,请中标方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采购单位(卫生局)”。武陵源区卫生局在函告上批明“已收函”。武陵源区卫生局在收到函告后,未与天达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3月4日,天达公司再次向武陵源区卫生局发出函告《关于要求再次按招标文件按期签订合同的函》,武陵源区卫生局在函告上批明“已收函”。武陵源区卫生局在收到函告后,未与天达公司签订合同。

2014年9月25日,天达公司以其资金运营困难为由,再次向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提交《请求退还定金的申请》。2014年10月23日,天达公司(乙方)与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就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的《医疗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30108)因天达公司原因无法履行一事达成《赔偿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一、甲方同意先将乙方支付的50万元定金退还给乙方,以解决乙方目前资金紧张的问题;二、乙方同意无论与武陵源区卫生局的官司结果如何,都愿意支付给甲方相关赔偿;三、赔偿标准:乙方同意按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赔偿给甲方276000元(1380000×20%);四、赔偿时间:乙方与武陵源区卫生局官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2014年11月3日,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账号向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账号返还定金50万元。

【案件焦点】

武陵源区卫生局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达公司提起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1条列明“中标通知:评标结束后并确定中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武陵源区卫生局与乾坤公司签订的《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条第(二)项也列明“乾坤公司负责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方与武陵源区卫生局签订合同”,据此,乾坤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至于乾坤公司是否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确定中标人,属于乾坤公司与武陵源区卫生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天达公司的诉求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3条列明的“投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天达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有理由相信其已成为中标人而受到《中标通知书》的约束,理由是自招标项目开始招标至2013年2月27日天达公司为履行招标项目向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定金期间,虽然武陵源区卫生局于2012年12月5日,向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作出《关于要求四维彩超QKZB2012-26项目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无效中标的报告》,但直到2013年2月27日,武陵源区卫生局的招标项目并未废标,也没有通知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且在2013年1月9日,针对广州碧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武陵源区卫生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不公正,天达公司不应当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作出决定:驳回投诉人广州碧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武陵源区卫生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不公正,天达公司不应当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诉。另外,2013年1月24日,天达公司分别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武陵源区卫生局发出函告《关于武陵区卫生局彩超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的函》,要求武陵源区卫生局依据《中标通知书》列明的签约时间按时签订合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武陵源区卫生局均收函,且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在函告上批示“已收,请中标方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采购单位(卫生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采购办和武陵源区卫生局均没有否认其中标人资格。对天达公司而言,其并不知道乾坤公司是自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基于《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其为履行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并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武陵源区卫生局而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自2012年11月21日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并未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依法及时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告知第一中标候选人天达公司。在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废标,也没有取消天达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前提下,武陵源区卫生局仅以天达公司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向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作出《关于要求四维彩超QKZB2012-26项目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无效中标的报告》为由,不足以免除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在招标项目没有依法废标的前提下,采购人武陵源区卫生局没有依法按时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告知第一中标候选人天达公司,违反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该种情形,被上诉人武陵源区卫生局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以天达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受到的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为依据。天达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自2013年2月27日天达公司将50万元定金汇给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至2014年11月3日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将50万元定金全额退还给天达公司期间,天达公司关于50万元的定金的利息损失,即50万元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11月3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50493元、天达公司为参与此次招投标采购活动支付的标书购买费用400元、差旅费酌情认定为15000元,三项费用共计65863元。对于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与天达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天达公司尚未实际履行,对赔偿协议约定的276000元赔偿额,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为天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天达公司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额为65863元(其中利息损失50493元、差旅费15000元、标书费400元)。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综上,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二初重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上诉人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863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家界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天达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标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乾坤公司向天达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天达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基于《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其为履行招标项目而与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武陵源区卫生局在未依法废标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与天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却拒绝与天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导致天达公司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编写人: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龙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