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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理解与适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整个社会的综合效益,从现状出发,进行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重衡量,设定合理的预期目标,制定宏观计划,务必使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决策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2)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3)土地利用战略;(4)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5)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6)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7)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条文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9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