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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理解与适用
[土地权属的争议]
土地权属的争议既有可能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有可能是关于土地的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在发生权属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将纠纷尽快以最低成本解决;若协商不成,再交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等。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协商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进行,而不得强迫进行;(2)不得损害第三方(包括国家)的合法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3)要避免久拖不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条文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行政诉讼法》第2、38、39条
▶典型案例指引
马某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4703号)
案件适用要点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涉案村委会要求确认《林地、林权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村委会要求确认《林地、林权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撤销《林地、林权协议书》同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