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法》专家建议稿与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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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十条【设立登记】社会组织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由上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许可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一业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显著区别。

第十二条【设立条件】社会组织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设立条件:

1.有20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县(市、区)以下基层社会组织的会员可以低于20个,但不得少于7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一定数额的资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会设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3.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有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资金证明】社会组织设立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程序】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或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的书面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发给书面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书面通知开展筹备工作。社会团体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在筹备有效期限内完成征集会员、制订章程草案、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等工作,并在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20日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或会员大会议程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如果认为报送的章程草案、选举办法或会员大会议程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拟设立的社会组织提出完善的建议及理由;

(三)社会组织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许可设立的,发给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明确决定的,视为许可设立。

第十五条【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登记簿设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登记簿,供公众查阅,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社会组织的名称;

(二)社会组织的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和负责人。

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后,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登记机关知悉后应该在登记簿上载明。

第十七条【资料备案】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组织应当将印章式样、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