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联防联控〕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条文注释
1.在法律中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必要性
环保部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提出,目前,区域污染日益突出,仅从行政区划角度考虑单个地区或者某段流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仅靠单个地区或者某段流域的“各自为战”已难以解决污染问题,加强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亟待建立和完善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以区域性大气污染为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凸显出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大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仍相对落后,工业高强度开发及城市膨胀,不仅使大气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减弱,同时也使排放源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排放源从相对集中于城区向分布于城区外转移,从而使区域内污染排放连绵成片。二是城市间大气污染物传输叠加导致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显现,空气污染的程度进一步加重。从污染分布态势上来看,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辽中、中原、川渝等城市群,均出现了一定范围内污染物连绵成片的区域污染态势,其中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最为严重。三是由于高密集度、高负荷城市间干线交通网络形成,交通源排放成为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重要来源。同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区域联防联控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措施仍然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灰霾等新型污染问题的规定滞后,对导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排放控制规定还处于初级阶段。二是立法没有把区域联防联控上升到保证环境安全的高度,造成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2.重点区域、流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和其他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本条第1款规定了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并明确在这些区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重点区域、流域由国务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第2款规定,重点区域、流域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与修改之前相比,主要是强调了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性。
配套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第86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87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88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89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90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91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92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配套解读
2015年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这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将发生改变,将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