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前言
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而立法对之的回应却总是捉襟见肘,“前门拒虎,后门进狼”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立法的一种写照。无论是早已存在的网络黑客、网络攻击、网络诈骗,还是最近几年浮出水面的网络金融犯罪、大数据保护等,都在不断向各国立法机关提出新的命题。应当说,网络冲击传统刑事立法体系的现象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在信息化时代,不仅传统刑事法律规范之于网络空间是脱节的,甚至全球范围的立法都面临着网络犯罪立法与现实相脱节的尴尬与窘境。
信息网络瞬息万变,给刑事立法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必要和审慎的回应。整体上讲,在网络犯罪“异军突起”而传统刑法又稍显滞后的背景下,制定适用于信息时代网络犯罪评价的特有法律规则,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尤其针对网络空间中不断增容的新型法益,更加迫切需要刑法的积极介入。另一方面,立法永远不可能追上犯罪的发展,受刑事立法的时间和程序的限制,在目前的情形下,对现有刑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将部分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纳入现行刑法的评价和打击半径之内,无疑是一种既传统又有效的路径。详言之,传统刑事立法与网络犯罪的不对称日益突显,网络犯罪在行为主体、主观目的、侵害对象、客观行为等方面均发生了异化,这种变化也导致根据刑法法条固有的含义已经无法全面评价网络犯罪,今后有必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从司法中、从网络空间中发现法律并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阐释,通过刑法现有条文的扩大解释应对网络犯罪。因此,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之间,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注释,法律的意义和外延被释放,最终将新型犯罪事实也纳入法律的评价能力范围之内。其结果是,抽象的法律规则在扩大解释过程中获得了生命,内容得到了丰富。
在全球化的时代,尤其是网络全球化的时代中,网络犯罪立法在世界各国均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个普适性的话题,并受到一体的关注。欧盟的多数国家,面临网络犯罪的日益高发,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着手审查其国内刑法对于使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新型犯罪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惩戒,或者对于其刑法是否需要修改、发展和补充。部分国家程度不一地对其庞大的刑法罪名体系进行了修改(如法国、德国、丹麦、奥地利、瑞典等国),还有一些国家则只是在计算机犯罪方面进行了增补(如英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国)。除了欧洲国家之外,像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制定了新的法规,美国联邦法律及州法律也作了许多修正。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这是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范本。但是,受制于公约制定时的技术限制和时代限制,其已经慢慢滞后于网络犯罪罪情的发展,诸如美国、俄罗斯等均已开始制定新时代的网络犯罪立法规则。欧洲内部亦有学者质疑《网络犯罪公约》的公正性:《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参与者多为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出于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利益的考虑,公约制定者势必会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得该公约的公平性和普适性受到了限制;同时,这一制定于“互联网1.0”时代的国际公约,越来越无法适应现实的国际需要,美国、俄罗斯等大国,都在试图另起炉灶,制定更加现实的国际规则。
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齐白教授早在2001年的The Emergence of Information Law:Objec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Legal Age一书中就提出:正在兴起的信息社会正在创造新的经济、文化和政治集会,但它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挑战。正在显现的各种主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这些主题是否仅被一个公分母(即计算机技术)连接起来,或者他们是否导致了一个新的法律领域的出现。这个法律领域可被称为“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并且拥有自己的对象和特征。也许现在提出“网络刑法”的命题为时尚早,因为我们难以确切预判信息技术发展与刑法关系的未来走向。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面对网络犯罪在犯罪构成、定量标准等方面对传统刑法所形成的挑战,必须寻求一条可以解决网络犯罪的恰当路径。因此,尽管“网络刑法”尚不足以成为一个体系化、规范化的命题,但其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子门类”,正逐渐以传统刑法为基础形成自己的研究领域,并不断融入传统刑法体系之中。
互联网在我国兴起至今不过三十年时间,但是在这短短的三十内却已经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公众的生活模式。人们在享受信息网络所带来的各种便利时,也不得不承受着随之而来的“网络风险”,尤其网络犯罪已然开始成为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全民公敌”。面对日益高发、瞬息万变的网络犯罪,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普遍面临着刑事法律规则体系严重滞后的难题,甚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网络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仍将长期不足。尤其近年来,网络犯罪逐步呈现出“烽火狼烟四起”的高发态势,使得中国刑法面临着严峻的时代挑战,“中国刑法将何去何从”这一哈姆雷特式的问题摆在了刑事立法者与刑法理论研究者面前。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的绝对数量已经不少,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以及网络管理方面。有关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等法律规范极其缺乏,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网络法尤其是“网络犯罪法”都还是刚刚起步且相对稚嫩的法律部门。整体上讲,当前国内外网络犯罪立法所面临的问题大致相似。以此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综合搜集了当前主要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例,通过对各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的集中梳理,为今后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提供域外立法经验支持。参与此次编译的人员如下:马方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博茨瓦纳、日本、阿联酋、罗马尼亚四国相关立法与欧盟网络犯罪公约);于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网络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翻译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补充协定,撰写各国立法评论);王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爱尔兰、英国、法国、印度四国相关立法与澳大利亚网络犯罪引渡条例);邢程程(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意大利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相关条文);杨思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澳大利亚网络犯罪法及其修正案、巴基斯坦相关立法);吴俊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伊朗六国相关立法);赵柏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美国、加拿大、荷兰三国相关立法与欧盟攻击信息系统的框架决定);于志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翻译美国联邦禁止电子盗窃法案);周子实(德国马普刑法研究所,翻译《德国刑法典》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黄河(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翻译《德国刑法典》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相关立法);徐文鸣(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翻译意大利《批准和实施网络犯罪公约的立法修改法案》);潘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翻译《西班牙刑法典》相关立法)。
本书收录的法典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规制,体现了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立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方向,包括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诉讼程序等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在网络犯罪域外法律汇编方面取得的最具完整性、专门性的研究成果。本书无论是在法典数量,还是在法律文本类型上均具有非常明显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本书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阶段性成果。期冀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以及网络犯罪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提供域外立法的经验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