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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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部分的解释

20.第一部分的解释

(1)在本部分和2000年《恐怖主义法》中使用的表达有同样的含义。

(2)在本部分中——

“恐怖主义行为”包括构成出于恐怖主义目的采取的行为的任何事物,在2000年《恐怖主义法》的含义中[参见该法1(5)];

“物品”包括任何储存数据的东西;

“公约确立的犯罪”是指附表1列出的犯罪或者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域的法律规定的相同犯罪;

“美化”包括任何形式的赞美或颂扬,并且同源词据此解释;

“公众”根据(3)解释;

“出版”和同源词根据(4)解释;

“记录”是指,到目前为止,不包含物品,包括暂时的电子版记录和单独存在于该过程中,并且出于该目的,其内容的全部或部分的传播;

“陈述”根据(6)解释。

(3)对本部分中公众的理解参考——

a.是英国或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域的任何部分的公众,或者公众的任何部分;并且

b.除了9(4),也包括向公众开放的会议或其他团体(无论是无条件地还是要付款或者付出其他条件)。

(4)对本部分中一个人发表一项陈述的理解参考——

a.他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发表;

b.他以电子方式提供任何服务,通过公众能够接触到该陈述的方式;或者

c.他使用他人以电子方式提供给他的服务,以便公众能够或有助于接触该陈述;

但是本条不适用于对第2节中的出版的理解。

(5)对本部分中提供服务的理解包括使设备可以使用;并且对提供给某人的服务的理解据此解释。

(6)对本部分中陈述的理解参考任何描述的交流,包括没有词语由声音或图像或者二者共同组成的交流。

(7)对本部分中行为的理解应当在现存环境中解释,包括应当被仿效的某一类行为解说性的行为。

(8)对本部分中物品或记录中包含的事物的理解包括——

a.被体现或储存于其中的任何事物;并且

b.可以被从中转载的任何事物,使用出于该目的被设计或适用的设备。

(9)国务卿可以通过法定文件作出的命令——

a.修改附表1以增加该附表列出的犯罪;

b.修改该附表以删除被列出的犯罪;

c.作出补充性的、附带的、间接的或过渡性的规定,连接犯罪的增加或删除。

(10)(9)规定的命令可以在附表1列出的犯罪中增加在或者涉及苏格兰的犯罪,范围仅限于创制该犯罪的规定在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限以外。

(11)国务卿不可以作出包含(包括或不包括其他规定)任何由(9)授权的规定的命令,除非该命令的草案已经被提交至议会并且经各议院决议批准。


[1]Terrorism Act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