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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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德国刑法中有关利用互联网煽动民众的犯罪的规定

第130条 煽动民众罪

1.[……]

2.(1)行为人有下列具体行为,涉及以煽动民众对特定群体的仇恨或者挑唆对特定群体实施暴力和专横措施,或者以斥责、恶意嘲讽或丑化的方式来对损害特定群体的人的尊严为内容的信息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罚金:

a.传播[23]

b.公开展示、悬挂、放映或其他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的;

c.向不满十八岁的人提供、转让或使其能够接触到的;

d.为实施本条第2款第1目第a至c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制造、运输、存储、贩卖的。

(2)通过广播、电视和电讯表演[24]本条第2款第1目所规定的有关违法内容的,按本条第2款第1目的规定处罚。

(3)[……]


[1]Strafgesetzbuch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13.November 1998(BGBl.I S.3322),das zuletzt durch Artikel 1des Gesetzes vom 23.April 2014(BGBl.I S.410)gendert worden ist.

[2]译者注。

[3]译者注。《德国刑法典》中涉及传播淫秽信息物品的条款共有5条,即第184、184a、184b、184c和184d条。这五个条文中都涵括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物品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第184条中的淫秽信息物品内容与第184a、184b、184c条三个条文中的规定有区别。具体而言,第184条中的淫秽信息物品属于软色情(轻口味),即通常意义上的性行为或裸露生殖器官等,而其他三个条文中的淫秽信息物品为硬色情(重口味),例如性虐待、人兽交或与未成人性交(尤其是儿童)等。

[4]这里的传播(Verbreiten)指的是广义上的传播,而第184a、184b、184c条中规定的传播是指狭义上的传播,即指通过CD、DVD、USB或移动硬盘之类的有形物为载体的传播,不包含通过互联网来传播的行为。所有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物品的行为都被涵盖在“是他人能够接触(Zugnglichmachung)”这一概念之下。

[5]“提供(Anbieten)”“转交(überlassen)”和“使其能够接触(Zugnglichmachung)”这三种具体行为需要进一步区分。前两种指通过有形的、外在于人的、通过身体的动作来传播淫秽信息物品,如当面转交,现场交易买卖等。“使其能够接触(Zugnglichmachung)”主要指通过互联网传送、接收淫秽信息物品的行为。

[6]与网络色情犯罪有关的场所指的是公共网吧、学校的计算机房等。也就是说,如果网吧、学校的计算机房等场所的负责人未尽到相关义务,使不满十八岁人接触到淫秽信息物品的(如下载、上网浏览淫秽信息的),可以依据此条款来处罚。

[7]“[……]”指本法条内容与网络犯罪不相关,故不予翻译。(下同)

[8]这里的传播(Verbreiten)指的是狭义上的传播,参见前注②。

[9]“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的”主要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接触。(下同)

[10]即本条第3款的行为是第1款和第2款的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11]本条规定是2003年通过《修改有关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以及其他规定》法案(Gesetz zurnderung der Vorschriftenüber die Straftaten gegen die sexuelle Selbstbestimmung und zurnderung anderer Vorschriften)时新增的,并在基于2008年10 月3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打击对儿童的性奴役和儿童色情》的框架决议(Rates der EU zur Bekmpfung der sexuellen Ausbeutung von Kindern und der Kinderporno-Graphie v 31.10.2008)而转化为国内法时被再次修订。

[12]这里的传播(Verbreiten)指的是狭义上的传播,参见前注。

[13]本条规定是基于2008年10月3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打击对儿童的性奴役和儿童色情》的框架决议(Rates der EU zur Bekmpfung der sexuellen Ausbeutung von Kindern und der Kinderporno-graphie v 31.10.2008)而转化为国内法时新增的。

[14]本条中的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5]这里的传播(Verbreiten)指的是狭义上的传播,参见前注。

[16]淫秽表演(pornografische Darbietung)主要指进行“实时”(Live)直播淫秽表演,这区别于刑法典第184、184a、184b和184c条规定的“淫秽信息物品”,后者不具有实时性或现场性,而是在行为之前已经存在的,例如已经录制好的淫秽视频或电影。

[17]电视(Medien)主要是指付费电视收视端(Pay-TV-Sender)。

[18]电讯(Teledienste)主要指电话或互联网。典型的犯罪行为是通过电脑摄像头实时进行有关性行为的表演。

[19]例如设置了家长控制密码。

[20]通过互联网传播有关宣扬暴力的信息物品会对青少年的成长构成不利影响。2002年到2009年间德国发生的三起重大校园枪击案中,犯罪人事前都曾过多地接触过宣扬暴力的视频。

[21]这里的传播(Verbreiten)指的是狭义上的传播,参见前注。

[22]表演(Darbietung)主要指进行“实时”(Live)展示。

[23]这里的传播(Verbreiten)指的是狭义上的传播,参见前注。

[24]表演(Darbietung)主要指进行“实时”(Live)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