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德国刑法中有关通过互联网宣扬暴力的犯罪的规定
第131条 宣扬暴力罪
1.行为人有下列具体行为,涉及宣扬暴力内容(以残忍或非人道的方式对人或与人相类似的物体施加暴力)的信息物品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罚金:
(1)传播;
(2)公开展示、悬挂、放映或其他使他人能够接触到的;
(3)为实施本条前两款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制造、运输、存储、贩卖的。
2.通过广播、电视和电讯表演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宣扬暴力内容的,按第1款的规定处罚。
3.新闻媒体对事件经过或历史题材内容进行报道,不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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