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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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补充协定:关于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犯罪化[1]

斯特拉斯堡,28.I.2003

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和其他缔约国根据2001年11月23日在布达佩斯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达成本协议。鉴于欧洲理事会的目的是实现成员间的团结,保障所有人类生而自由,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诚如载于欧洲的其他国际文书那样,确保每个人充分和有效地享受权利,使每个人的人权不受任何歧视和差异化对待;鉴于深信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行为侵犯人权,威胁法治和民主稳定,同时考虑到国内和国际法律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应对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宣传;对于这种行为的宣传往往被国内立法视为犯罪的事实;《网络犯罪公约》提供了现代和灵活的国际合作的手段,相信有必要协调有关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宣传方面的实质性的法律规定。计算机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和交流的便利手段,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是社会进步和每个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担心误用或滥用这类计算机系统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宣传的风险;考虑到有必要确保在言论自由和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行为的有效斗争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认识到这个协议并非意在影响有关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言论自由既定原则;考虑到在这一领域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书,特别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以及该协议第12号涉及禁止一般的歧视,欧洲理事会签署了一系列刑法领域的公约,特别是《网络犯罪公约》,以及1965年12 月21日联合国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欧盟第K.3条约的基础上由理事会于1996年7月15日通过的《欧盟联合行动公约》,涉及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行动。欢迎在打击网络犯罪和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方面进一步推进国际理解与合作的最新发展;基于欧洲理事会标准和价值观寻求对新技术发展的共同应对,欧洲理事会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他们的第二次首脑会议(斯特拉斯堡,1997年10月10日至11日)上通过了相关行动计划。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