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36条——签署和生效
1.本公约对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以及参加起草工作的非成员国开放签署。
2.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应交存于欧洲理事会秘书长。
3.本公约将在五个国家,包括至少欧洲委员会的三个成员国,在其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的约束,遵守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之日的三个月期满后下一月的第一天生效。
4.就任何签字国随后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本公约在表示同意受公约约束,遵守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之日三个月届满后下一月第一天生效。
第37条——加入公约
1.公约生效后,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与公约缔约国协商并获得其一致同意后,可邀请任何非理事会成员和没有参与公约制定的国家加入本公约。此决定将由欧洲委员会章程第20条d款规定的多数及有权参加部长委员会缔约国的代表一致表决通过实施。
2.对于任何根据上述1款加入的国家,在将加入书交存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公约将会生效。
第38条——领土适用
1.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时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时,明确指定领土或本公约应适用的领土。
2.任何国家可在以后的任何日期,递交一份声明至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扩大本公约适用于在声明中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区。在秘书长收到声明之日其三个月届满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就声明中指定的领土本公约生效。
3.在前两款规定下作出的任何声明,就其中指定的任何领土,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提出撤回。在秘书长收到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撤回生效。
第39条——公约的影响
1.本公约的目的是补充在缔约方间适用的,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安排,包括以下条款:
——欧洲引渡公约,于1957年12月13日在巴黎开放签署(ETS 第24号);
——关于刑事事项互助欧洲公约,于1959年4月20日在斯特拉斯堡开放签署(ETS第30号);
——关于刑事事项互助欧洲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于1978年3月17日开放签署(ETS第99号)。
2.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已经对处理本公约事项达成协议或建立条约,或建立他们在此类问题上的关系,或者将来会这么做,相应的,他们应当有权利适用该协议或条约来规制这些关系。但是,当缔约方就本公约中被处理的事项建立联系而不是据此调节关系时,他们应当以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原则的方式进行。
3.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缔约国的其他权利、限制、义务和责任。
第40条——声明
经书面通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时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其将保留对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款b项,第7条,第9条第3款,以及第27条第9款e项增加额外要素的可能性。
第41条——联邦条款
1.联邦国家可以保留承担在本公约第二章规定义务的权利,使其与掌控中央政府与组成的州或其他类似实体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并仍在第三章下进行合作。
2.当根据1款作出保留时,联邦国家不能适用此保留,来排除或实质上减少第二章施加的提供措施的义务。总体而言,它应为这些措施规定广泛而有效的法律执行能力。
3.就本公约的条款而言,其适用来源于组成的国家或其他类似领土实体,没有义务按照联邦宪法体制采取立法措施,联邦政府应该先通知这些州的主管机构这些已述条款是其最佳选择,并鼓励其采取合适的措施使这些措施生效。
第42条——保留
经书面通知欧洲委员会秘书长,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时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其援用保留第4条第2款,第6条第3款,第9条第4款,第10条第3款,第11条第3款,第14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29条第4款,第41条第1款的权利。不得进行其他保留。
第43条——保留及其撤回
1.根据第42条已经作出保留的缔约方可以通过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全部或部分撤回其保留。撤回保留将在秘书长收到通知当天生效。如果通知声明撤回保留将在其中规定的特定日期生效,并且此日期晚于秘书长收到通知的日期,保留应当在此更靠后的日期生效。
2.根据第42条作出保留的缔约方应当在情况允许时,尽快撤回全部或部分保留。
3.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可以定期询问根据第42条作出一个或更多保留的缔约方关于撤回此保留的前景。
第44条——修订
1.本公约的修订可以由任何缔约方提出,并且由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通知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参加制定本公约的非成员国,以及依据第37条的规定已经加入或被邀请加入本公约任何的国家。
2.任何由缔约方提出的修订应当被传达给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CDPC),其应当向部长委员会提出对修订案的意见。
3.部长委员会应当考虑建议的修订案和由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同时,在与本公约的非成员国缔约方协商后,可以采纳修正案。
4.由部长委员会采纳的符合第3款的任何修订案文本应当被递交缔约方以待接受。
5.符合本条第3款被采纳的任何修正案将在所有缔约方通知秘书长其接受后的第三十日生效。
第45条——争端解决
1.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CDPC)应被报告关于本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情况。
2.为了防止关于本公约解释和适用中缔约国间的争议,他们应当在相关缔约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谈判或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议,包括将争议提交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或提交至其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的仲裁庭,或国际法院。
第46条——缔约方的磋商
1.缔约方应当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周期性磋商以促进:
a.本公约的有效利用和实施,包括发现其中的任何问题,以及根据本公约作出的任何宣言或保留的影响;
b.就有关网络犯罪重大的法律、政策或技术发展以及收集电子证据交换信息;
c.考虑可能的公约补充或修订。
2.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CDPC)应当周期性被告知第1款提到的磋商的结果。
3.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应当在合适的时候,促成第1款提到的磋商,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帮助缔约方尽其努力补充或修订公约。在本公约生效的最近三年后,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CDPC)应当与缔约方合作,对所有公约条款进行审查回顾,如果必要,建议任何适当的修正。
4.除非由欧洲理事会承担,在实施第1款中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缔约方决定的方式由缔约方承担。
5.缔约方应当在欧洲委员会秘书处的协助下根据本条实施其职能。
第47条——退约
1.任何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递交声明的方式退出本公约。
2.该退出将在秘书长收到通知三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48条——通知
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应当通知其会员国,参加制定本公约的非会员国以及已加入或已经被邀请加入的国家,关于本公约的:
a.任何签署;
b.交存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
c.符合第36条和第37条本公约生效的任何日期;
d.任何根据第40条作出的宣言或符合第42条而作出的保留;
e.任何与本公约相关的其他行为、通知或通讯。
经正式授权,下述签名证明已经签署了本协定。
本公约于2001年11月23日在布达佩斯完成,以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单一副本应当存放在欧洲委员会的档案中。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将经核证的副本送达欧洲委员会的各个成员国,参加制定本公约的非会员国以及被邀请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国家。
[1]Convention on Cybercrime(2001).译者注:本公约全称为《2001年11月23日欧盟理事会在布达佩斯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