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合作,可以先把货物发过去吗?
现实困惑
某市有多家服装厂,某超市采购业务员李某到该市进行市场考察,在合理情况下采购一批服装。某服装厂提出其厂内现有风雨衣1500件,总金额为4.5万元,该批风雨衣完全是当年的最新款式,希望超市可以在他家采购。李某到该服装厂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风雨衣款式很新,表示愿意合作。但是风雨衣质量不是很好,他需要回电到总经理,让总经理最后定夺。服装厂因竞争激烈,看到李某明确表示合作,认为超市方已经承诺了,合同就算成立,他们就先把1500件风雨衣发货到超市。超市总经理接到李某的电话,总经理说风雨衣重在耐穿,其质量是最重要的,款式倒在其次,他决定不在该服装厂采购风雨衣。就在总经理做出决定的时候,服装厂的1500件风雨衣发货到超市,总经理拒绝接受货物。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合作时,可以先把货物发过去吗?
律师答疑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该超市业务员在得到服装厂的要约后,到服装厂进行了实地考察,他虽表示愿意合作,但是就风雨衣的质量问题,他还要回电总经理请求其做决定,这说明李某没有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服装厂因此决定给超市发货,超市可以拒绝接受货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法理荟萃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