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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吗?

现实困惑

2007年1月,某家具厂向木材厂订购了80吨木材,约定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没有作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不久,木材厂通知家具厂,欲于2007年第一季度内将木材分四次全部交给家具厂。家具厂以使用木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且没有足够的仓库为由拒绝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收货,提出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该每一季度收一次货。本案中,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答疑

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原则,本案家具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应该按照双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交货的时间,而不应随时交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法理荟萃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当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不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否则将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