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最新升级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放弃到期账款导致企业无钱可付合同款,可以撤销其行为吗?

现实困惑

高某开办某一人公司,公司主要是承包修建工程,公司成立之初因为高某大胆、实干,经济收益很好。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景气,高某的公司也日益效益低下。钢材刚下跌时高某与某钢材厂签订合同,以20万买下一批钢材,准备在钢材涨价时出手赚一笔。合同生效后,钢材价格一直没有涨,高某的钢材没法出手,反而占用仓库,高某的钱收不回来,还有10万的钢材款也就没有办法支付。这时,高某以前的一工程到了结款期,对方应该支付他2万元工程款,高某想这钱收回来也是还账的,还不如不要,给发包方一个好印象,以后有工程也好再合作,所以高某向发包方表示对方欠的工程款不要了,发包方默示接受。钢材厂得知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高某的这一行为,以保合同款能顺利收回。钢材厂可以向法院提出这样的申请吗?

律师答疑

钢材厂的行为属于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并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这些处分行为具体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主观要件,则是指在有偿转让中,债权人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高某在欠钢材厂10万到期合同款的前提下,放弃发包单位支付的2万元工程款,损害了钢材厂的债权,而且高某放弃债权的行为发包方知道其用意,属于第三人知情的情形。钢材厂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高某的这一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还受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理荟萃

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影响债权的实现时,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