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交货,还要赔钱?
现实困惑
某超市与某饮料厂签订一份饮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超市向某饮料厂订购2000箱饮料,每箱25元,货款总额5万元。合同中写明饮料厂从5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每个月月初供应400箱饮料,运费由对方负担。超市先付定金5000元,其余货款于交货时按比例结清。5月中旬,饮料厂来电称他们厂生产的饮料过多,现在仓库已经是货满为患,希望可以提前将超市的饮料送到超市。超市方也提出,他们的仓库库存量有限,1600箱会占用他们太多的库存,拒绝饮料厂提前履行合同。饮料厂第三天自行将1600箱运至超市,在超市方的解释下,饮料厂将饮料运走,在回去的路上拉饮料的车与一面包车相撞,直接损失500箱饮料。饮料厂真是提前交货不成,还赔了钱。提前交货可以吗?
律师答疑
合同自签定时起生效,自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期限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我国法律对提前履行义务一般是不赞同的,因为提前履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有损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该超市与该饮料厂签订的饮料购销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双方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详细约定,但是饮料厂想提前履行合同,超市提出无法接受提前履行时,饮料厂直接将饮料送到超市,最后不得已只能自行拉回。至于在回去途中车祸损失与超市没有关系,饮料厂应当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理荟萃
债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的履行反而要减损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债权人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