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我方还要履行吗?
现实困惑
某陶瓷生产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价值100万的陶瓷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陶瓷厂积极生产,为该合同做准备。在生产中,陶瓷厂厂长了解到合作伙伴贸易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败,现在财务出现重大问题,已经有转移财产的迹象。陶瓷厂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大家一致决定,先到贸易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如确实出现问题,陶瓷厂拒绝给贸易公司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我方还要履行吗?
律师答疑
陶瓷生产厂与贸易公司签订陶瓷买卖合同后,陶瓷厂了解到贸易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问题,已经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从而提出拒绝履行合同,这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比如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但是实践中针对不安抗辩权,需要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让其不安的行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陶瓷生产厂在了解到贸易公司有财务问题,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后,应让其提供证据,否则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荟萃
不安抗辩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致失衡,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