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删去“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问题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原行政诉讼法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源自于1989年前后行政诉讼法订立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原因。当时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破除,社会整体法制观念不太强,行政机关仍通过大量的行政命令和决定开展工作,不太习惯接受司法机关监督。为了使行政诉讼法能够通过,减少来自行政机关的反对声音和阻力,当时立法机关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定位为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加以监督,另一方面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护,旨在使行政机关更能够接受行政诉讼制度。
大多数观点认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法宗旨中保障公民权利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量齐观,存在明显缺陷。主要是:第一,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放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前,与行政诉讼重在制约监督行政行为的本质不相吻合,实际上认可了行政审判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与行政诉讼的本质背道而驰。第二,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并不因为行政判决的维持而得到“维护”。第三,使用“维护”一词有损行政审判的良性运行,有画蛇添足之嫌。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认为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行政机关,并以此为由对案件进行干预,导致行政审判面临的司法环境逐步恶化。
有的则认为,应当将“维护”二字改为“促进”。理由是:第一,行政诉讼是一种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制度架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所能够起到的客观法功能。第二,公民提起诉讼的目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更多的是一种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公益诉讼也体现了公民通过诉讼参与行政管理过程和监督行政的意义。第三,“促进”二字的改动是一种革命性的制度变革,彰显着司法权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司法不是附属于行政和证明行政合法的力量,而是一种居中的衡平力量。第四,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曾经规定为“促进”,但是由于法治环境欠佳,立法者认为“促进”语气太硬,没有采纳。经过20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明确“促进”的条件已经成熟。
还有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权益应当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唯一宗旨,建议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删除。
在立法过程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而非维护行政机关权威的法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删除了“维护”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监督”本身具有“促进”的涵义,没有采纳在条文中增加“促进”的内容。对于删除“维护和监督”的观点,立法机关也没有采纳,理由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不仅仅是一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主观公权力)的法律,也是一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客观法律秩序)的法律,两者均不能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