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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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文注释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机关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和其所属部门与机构,其中,机构不仅包括常设机构,还包括非常设机构与临时机构。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因违法而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其中,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当行政机关有义务为某行为时,其违法没有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人身权】人身权,在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上的内涵各不相同。宪法上的人身权,主要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密不可分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分为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分为亲权、监护权等。而行政法上的人身权除宪法与民法规定的范围以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如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而国家赔偿法上的人身权是指那些受到侵害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一部分的人身权,其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范畴。

【违法拘留】违法拘留中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的短期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的权力。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如果遇到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拘留的情况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自行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则属于行政越权行为,是违法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现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及行为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强制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收容审查、行政扣留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有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

【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超越法律授权,采取拘禁、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市场管理时,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扣押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实施拘禁、关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

【殴打、虐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乱纪,使用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虐待等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或者虽然不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实施的殴打、虐待行为,而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公民造成其身体伤害、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虐待的表现形式很多,如罚站、罚跪、强迫吃不洁物品、长时间强光照射、热天火烤、冬天冰冻、不允许睡觉、车轮战等。

【唆使、放纵】“唆使、放纵”是指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实施的,而是由他人实施的殴打、虐待等行为,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教唆、指使的行为或者负有制止上述行为的义务但没能制止上述行为发生的情形,对此,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看守所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唆使牢头狱霸殴打、虐待他人或者发现牢头狱霸殴打、虐待他人而不予制止,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国家法律有关武器、警械的使用规定而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对于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范围和程序,《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详细的规定。

案例解读

案例6.警察在讯问时殴打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张天从小父母离异,和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已经年迈,很多地方不能照顾张天。张天整天和社会上的小混混一起,并且逐渐开始参与盗窃、抢劫等。最近,张天和他的同伙一起抢劫了一个住宅小区的住户,警察接到住户的报警后,很快锁定了张天等犯罪嫌疑人。警察在对张天进行讯问的过程中,为了让张天如实交代,对其进行打骂,甚至用直流电电击张天,张天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张天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伤害公民身体的,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其他主观意图,受害者都有权获得行政赔偿。对于故意殴打公民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支付赔偿金后可以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本案中,警察在对张天进行讯问时,对其进行打骂、电击等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张天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案例7.警察因个人恩怨对受害者进行殴打,受害者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张天从小父母离异,跟随奶奶一起生活,但是奶奶因为年纪已经很大,很多事情上对张天照顾得不周全,尤其是对张天的心理健康方面。张天在中学时,经常逃课,并且和社会上的一些小混混混在一起。而李欣是当地公安局一名干警的女儿,其长得非常漂亮。前不久,张天通过各种途径将李欣变成了自己的女朋友。李欣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后,私下里找到张天,并对其进行了一番殴打,警告他以后不许再骚扰李欣。本案中,张天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虐待受害人的行为是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干警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并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张天不能申请行政赔偿。但是张天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李欣的父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8.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2010年11月11日,于洪像往常一样来到自己的金店打理生意,但是就在上午10点左右,一伙匪徒手持钢棍进到店里就开始抢店里的金银首饰,于洪及时拨打了110,但是警察一直没有过去,匪徒在没有人制止的情况下,抢劫行为持续了近半个小时,最终于洪店里的金银首饰都被抢空,并且店面也被砸了。这时,于洪很疑惑,为什么警察迟迟没有来,如果警察能够及时赶到,自己金店的损失不会这么大。于是,于洪向当地公安局提交了申请行政赔偿的材料。那么,此案中,于洪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吗?[5]

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7 月17日,法释〔2001〕23号)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在该案中,当地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出警对正在发生的抢劫犯罪进行制止,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于洪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金店因抢劫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当地公安局应当向于洪进行行政赔偿。

案例9.对于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的行为,能否申请行政赔偿?

江强生活在农村,但是最近有件事很让江强发愁,就是村子里最近很多人家被盗了,江强担心自己家也被偷了,于是他连夜在自己院墙周围布置了电网。可是公安机关发现后,说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拘留了二十天。江强很不服气,于是他翻找一些法律书籍,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于私自布置电网的,不至于给予二十天拘留的处罚。于是江强想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江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此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江强进行行政拘留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包括两种情形: (1)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拘留即构成非法拘禁)(2)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条件关押,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禁闭、超期羁押、连续传唤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拘留,但是如果其拘留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仍然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但是其实施的拘留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江强进行行政赔偿。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文注释

【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赔偿法上的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自主权、物质帮助权等。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者执照,但其活动违反许可的内容和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命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 (1)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而行政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3)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4)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没收财物】没收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者违法行为工具予以没收,是对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如渔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渔获物和渔具,公安部门没收赌具、赌资,海关没收违禁物品等。

【查封】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

【扣押】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动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冻结】冻结是指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不准存款人动用银行存款。

【对财产的其他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强制划拨、强制销毁、强制收兑、强行退还、强行拆除、强制变卖、财产保全等等。

【征收和征用】征收和征用,都是依据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对被征收、征用的当事人发生作用,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征收、征用必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不应适用国家征收、征用。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二是征收、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对被征收、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给予公正补偿。违反上述三项条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例解读

案例10.违法扣押的财产因未妥善保管而损坏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张田出生在商人家庭,自小也表现出了经商的天分,其父母也希望张田能够子承父业继续经营自家的家族企业。张田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全面接触企业的事务,并且把公司打理的井井有条。但是好景不长,张田的公司开始陷入危机,为了能够挽救公司,张田不得不开始偷税。最终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将张田公司的两部丰田车,以及一些其他物品进行了扣押。不久,张田把应当缴纳的税补上之后,税务机关将扣押的物品归还,但是张天发现,两部丰田车因为没有妥善保管,已经无法使用。张田想知道,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公民的财物之后,就负有保证财物不受损失的义务,其应当采取即时有效的措施对被扣押的财物进行保护,如果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被扣押的财物毁损的,扣押机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扣押机关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扣押的财产仍然因为自然原因而损坏的,扣押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扣押张田的财物后,应当妥善保管,但是其没能妥善保管致使丰田车不能继续使用,张田可以以此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1.行政机关不考虑车上财产安全而执行暂扣车辆决定导致财产损失的,受损失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01年9月27日上午,张佳其借用他人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用拖带的两轮拖斗运送31头生猪。路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这3台车没交养路费为由,提出扣车。尽管王佳其声明车上装的货物不能停留,请求把生猪卸下后再扣车,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强行摘下拖斗后驾车离去,致使拖斗内的生猪因自然挤压和气候炎热中暑,共死亡15头,给张佳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其他损失1700元。[6]那么张佳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该案中,县交通局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张佳其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财产的安全,甚至在张佳其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车离去。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因此,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张佳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张佳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该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情形】其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紧急避险,三是意外事件,四是第三人过错,五是正当防卫。

案例解读

案例12.公民自身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田论从小就喜欢枪支,但是其苦于没有得到过真正的枪支,前不久田论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终于得到了一把真枪。后来,他的邻居发现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反应,公安机关接到消息后,立即去田论的家里,这时田论的父亲田道也在场,警察经过搜查发现田论的家里确实有一把枪支,就在警察要把田论带走的时候,田道拦住警察说,枪支是自己收藏的,和田论无关。后来警察经过查明给予田道15日的拘留处罚。后来,田道因为和田论闹翻,不想替田论背黑锅,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了真实情况,并要求国家赔偿。那么,田道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即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和行政机关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的程度,认定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本案中,田道为了维护自己的儿子而向警察交代枪支是自己收藏的,与田论无关,警察据此对田道进行了行政拘留,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田道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结果是因为其自己的行为发生的,所以田道不能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3.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国家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小青是北山县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其每天都会接待很多企业登记的工作,虽然工作很繁重,但是小青一直很认真,对于每一个企业登记工作都要很认真地进行登记。但是最近,她遇上了麻烦,原来是她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现在导致两个企业都很不满。并且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局对这个事情很重视,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因为微机联网的原因,导致小青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那么工商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1995年9月27日,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的规定,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但是,如果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答复并没有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当工商局工作人员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登记注册相同企业名称时,其行为没有违法,因此工商局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工商局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失误导致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工商局工作人员小青因为微机联网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其行为没有违法,因此工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条文注释

【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1)公民。首先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害的本人;有的受害公民因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则其请求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但赔偿请求权人仍是那个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受害公民。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其次,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除继承人之外,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等。

案例解读

案例14.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朋友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张栩自小就是孤儿,在他18岁那年就进城打拼,可是就在他的事业有所起色的时候,抚养他的祖父母去世了,不久之后他的外祖父母也去世了,他本想自己在城里打拼一番,挣到钱后娶个老婆回家让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高兴高兴,同时也想好好孝敬孝敬四位老人,可是事情总是不如人意。也就在他20岁那年,他突然被公安局的民警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带到警察局,并被拘留十五日。在拘留的日子里,警察不给他吃饭、喝水,并且经常殴打他,本身就体质虚弱的张栩最终还是没能撑过去。张栩去世之后,张栩的一个好朋友知道其已经没有什么亲人了,就想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我国继承法上规定了两种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远近,由法律确立在一定范围内以均等分配的方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取得继承权的人。

与已死亡的受害公民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主要是指在上述继承人之外与受害公民有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一般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是受害公民的亲属)(2)与受害公民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本案中,一方面,张栩的朋友既不是张栩的继承人;另一方面,张栩的朋友和张栩也不是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所以张栩的朋友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5.受害的公民死亡,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同时存在,谁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张栩的父母自小离异,他跟随自己的母亲一起生活,后来其母亲在他12岁的时候因病去世,随后张栩就跟随自己小姨一起生活,张栩的小姨对其非常照顾,当做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张栩在19岁的时候顺利考入了名牌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企工作,但是因为工作的压力,他经常喝酒,一次,张栩在喝完酒后上路开车被交警拦下,并对其进行拘留,在拘留的过程中,警察将张栩遗忘在拘留所里连续一个月,在这一个月里,张栩没有吃的、喝的,最后被饿死在拘留所里。张栩去世后,张栩的小姨、父亲、祖父母均要求国家赔偿。张栩的小姨认为是自己把张栩抚养长大的,理应由自己要求国家赔偿。张栩的父亲和祖父母则认为,自己是张栩的继承人,应当由自己要求国家赔偿。那么张栩的小姨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在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同时存在时,如果继承人不放弃赔偿请求权,则其他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人不能提出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张栩的父亲、祖父母是张栩的继承人,其并没有放弃赔偿请求权,而张栩的小姨虽然与张栩是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但是其仍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6.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法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李汉从16岁开始就在北京打拼,经过近十年的奋斗,李汉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取名为“汉嘉公司”。李汉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创办下的企业非常开心,并且心想自己之后的日子就会好过了。放松警惕的李汉还是被卷进了商业的漩涡,他的公司陷入了经济危机。就在李汉力挽狂澜的时候,一件不幸的事情又发生了,当地政府决定将李汉的公司撤销。李汉听到这个消息彻底崩溃了,但是他也没有办法。后来他开始冷静分析,认为自己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遭受到了侵害。那么,李汉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李汉的公司被当地政府撤销,并且其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所以李汉的公司仍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条文注释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我国采取职权主义设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由于在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承担赔偿义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大类执法机关。

这里的法律、法规具有特定的含义: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践中,行政机关将部分职权委托给组织或个人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组织虽然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主体,却不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凡是接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为了行使委托的职权或者是为了执行委托的公务而实施的行为,都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属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关”,是指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或者公务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联系。

案例解读

案例1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如何申请赔偿?

某某市最近开展整顿市场秩序联合行动,其中工商管理局与区政府联合整顿当地企业的经营以及管理。秦晖汉在当地经营一家面粉厂。工商管理局和区政府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秦晖汉的面粉厂不仅有偷税的现象,还有经营劣质、掺加增白剂等违法经营行为。于是工商管理局和区政府一起将秦晖汉面粉厂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等进行了扣押。待秦晖汉整顿完毕后,秦晖汉要求工商管理局和区政府把扣押的面粉厂的汽车归还,秦晖汉取回汽车后发现,汽车因为未妥善保管,其中的一些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秦晖汉想申请国家赔偿,但是他不知道应该向工商管理局还是应该向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谁实施侵权行为,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致害主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则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是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时,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向谁申请国家赔偿呢?《国家赔偿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意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机关应当赔偿,赔偿后可以要求其他有连带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引起行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工商管理局和区政府共同对秦晖汉面粉厂的汽车造成了损害,且不属于自然损耗,而是因为未妥善保管。秦晖汉可以向工商管理局或者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工商管理局(区政府)在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区政府(工商管理局)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在认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都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的两个以上部门,也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组织。同时对行政机关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所有具备赔偿义务主体资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等。三是应当区分一个侵权行为和数个侵权行为。如果是几个机关因为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几个机关分别由于各自独立的行为造成了几个损害,则不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时,赔偿请求人应当分别就其受到损害的各个侵权行为,分别向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第八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条文注释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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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戴小梦在某个一线城市开办了一家公司,为了能够多挣钱,她每天都非常努力的工作,基本上每天晚上都要加班到半夜才能回家休息,甚至有时候直接在办公室休息两个小时后,就接着干。可是就在她上上下下打理着公司事务的时候,当地的工商局认为戴小梦的公司涉嫌违法经营,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戴小梦对这样的处理非常意外,也非常不能理解。小梦不服,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局经过调查在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对戴小梦处以2000元罚款。戴小梦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撤销了处罚决定。戴小梦对于吊销营业执照这段时间的公司损失向工商局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哪个机关应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呢?

《国家赔偿法》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即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减轻损害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加重受害人损害的,复议机关和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分别对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义务。

要注意的的是,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要与《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区分开。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时,两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侵权机关分别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下一级工商局对戴小梦罚款1000元,而上级工商局经过复议对戴小梦罚款2000元,下一级工商局应当对1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而上级工商局应当对加重部分的1000元承担义务,下一级工商局和上级工商局分别对自身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条文注释

【行政先行处理】行政先行处理,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经过双方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从而解决赔偿争议。在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议的前提下,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方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由于行政程序较诉讼程序更快捷,更便于人民主张权利,因此行政先行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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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在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之前,是否需要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先行确认违法?

李兰兰是和平市和平区的居民,她和她的丈夫葛大壮很喜欢孩子,然而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他们只能要一个孩子。但基于对孩子的喜欢,2013年两个人决定要第二个孩子。和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知道这件事情后,将葛大壮带到和平区政府,要求其缴纳超生罚款,但是葛大壮知道自己家的经济只够维持一家人生活的,无力缴纳罚款。为了迫使葛大壮缴纳罚款,和平区政府决定将其关在区政府大楼的一间小黑屋里,直到葛大壮缴纳罚款为止。在被关在小黑屋里近半个月后,葛大壮实在承受不住,决定向亲戚借钱缴纳罚款。葛大壮回家后,听周围的邻居说,区政府这样做是违法的,葛大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先行确认违法。葛大壮便开始翻阅法律书籍,他发现,《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要求先行确认违法的规定,他想知道,自己申请国家赔偿是否需要先行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

1994年《国家赔偿法》要求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先行确认是否违法,但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和现行《国家赔偿法》改变了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要先行确认是否违法的规定。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要存在法定的赔偿情形,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直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葛大壮可以直接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不必先行确认和平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

案例20.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戴小刚在某个二线城市打工,工作不是很累,但就是需要每天晚上上班到12点钟才能回家休息。2013年10月的一天,戴小刚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回家的途中他发现前方的道路正在施工,但是却没有放置施工标志,幸运的是戴小刚骑车比较慢,没有发生事故。但是戴小刚担心其他人骑到这个地方发生危险,于是他从别的地方找来一些可以代替施工标志的明显标志放置在施工路段前方。可是就在这时,警察发现戴小刚鬼鬼祟祟地走来走去,认为他移动了施工路段的警告标志,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100元的罚款。戴小刚不服,申请市公安局复议,并要求国家赔偿。市公安局经过调取施工现场的录像资料发现,有一位拾荒者将施工警告标志拿走,而戴小刚是用一些替代的警告标志放置在施工路段。市公安局决定撤销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那么市公安局应当如何处理戴小刚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呢?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本案中,戴小刚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同时要求国家赔偿。市公安局在审查后决定撤销原来的处罚决定,其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戴小刚行政赔偿。

案例21.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戴小刚在某个二线城市打工,工作不是很累,但就是需要每天晚上上班到12点钟才能回家休息。2013年10月的一天,戴小刚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回家的途中他发现前方的道路正在施工,但是却没有放置施工标志,幸运的是戴小刚骑车比较慢,没有发生事故。但是戴小刚担心其他人骑到这个地方发生危险,于是他从别的地方找来一些可以代替施工标志的明显标志放置在施工路段前方。可是就在这时,警察发现戴小刚鬼鬼祟祟地走来走去,认为他移动了施工路段的警告标志,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100元的罚款。小刚不服,申请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对戴小刚处罚200元,戴小刚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同时要求国家赔偿。在行政诉讼中,经调取施工路段的录像资料显示,是有一位拾荒者将施工警告标志拿走,而戴小刚是用一些替代的警告标志放置在施工路段。行政诉讼撤消了处罚决定。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戴小刚提出的国家赔偿要求呢?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国家赔偿,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一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作出判决,但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2)在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只是在判决中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况处理: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驳回赔偿请求。

本案中,戴小刚在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以及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国家赔偿,人民法院撤销了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同时应当对戴小刚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做出决定。

第十条 【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条文注释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案例解读

案例22.赔偿申请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全部赔偿金额,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可以只支付部分赔偿金额或拒绝支付?

某某市最近开展整顿市场秩序联合行动,其中工商管理局与区人民政府联合整顿当地企业的经营以及管理。秦晖汉在当地经营一家面粉厂。工商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秦晖汉的面粉厂不仅有偷税的现象,还有经营劣质、掺加增白剂等违法经营行为。于是工商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一起将秦晖汉面粉厂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等进行了扣押。待秦晖汉将税务缴纳并且整顿完毕后,秦晖汉要求工商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把扣押的面粉厂的汽车归还,秦晖汉取回汽车后发现,汽车因为未妥善保管,其中的一些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秦晖汉向工商管理局要求国家赔偿,但是工商管理局认为其与区人民政府是共同侵权,只同意支付部分赔偿金额。秦晖汉想知道,工商管理局的辩解是否合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谁实施侵权行为,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致害主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则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是对于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时,《国家赔偿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就赔偿数额来说,赔偿申请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全部的赔偿金额,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共同侵权为由只支付部分赔偿金额或拒绝支付。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可以再向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追偿其应支付的部分赔偿金额。

本案中,秦晖汉可以向工商管理局要求国家赔偿,也可以向区人民政府要求国家赔偿,当秦晖汉向工商管理局要求国家赔偿时,工商管理局不得以共同侵权为由只支付部分赔偿金额或者拒绝支付。

第十一条 【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条文注释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受的损害得到更加快捷、有效的弥补,而且有利于赔偿义务机关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及时合理的处理结果。各项损害后果之间一般具有一定的联系,常常是同一侵权行为产生的多项损害,或者是多种侵权行为实施于一人产生的多项损害。

案例解读

案例23.赔偿申请人是否可以同时请求返还财产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赵艳艳是平安市平安区的居民,她和她的丈夫沈大树很喜欢孩子,然而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他们只能要一个孩子。但基于对孩子的喜欢,2013年两个人决定要第二个孩子。平安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知道这件事情后,将沈大树带到平安区政府,要求其缴纳超生罚款,但是沈大树知道自己家的经济只够维持一家人生活的,无力缴纳罚款。为了迫使沈大树缴纳30万元罚款,平安区政府决定将其关在区政府大楼的一间小黑屋里,直到沈大树缴纳罚款为止。在被关在小黑屋里近半个月后,沈大树实在承受不住,决定向亲戚借钱缴纳罚款。沈大树回家后,听周围的邻居说,区政府这样做是违法的,沈大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沈大树便开始翻阅法律书籍,但是他现在仍然很疑惑,自己是否可以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据自己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形,依法提出不同的赔偿请求。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生命健康权和精神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法同时提出上述多项赔偿请求。

本案中,沈大树的人身和财产同时受到了损害,沈大树可以要求平安区人民政府返还其多缴纳的费用,以及要求对自己人身造成的伤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条文注释

【具体要求】“具体的要求”是指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提出一项或者多项赔偿请求。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主要指赔偿请求人应载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对此,赔偿申请书可以附上一定的证据,也可以只做出一定的说明,留待行政机关去查明事实。

【理由】“理由”主要指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赔偿请求人具有获得赔偿的理由,如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受害人的损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存在免责的情形等等。

案例解读

案例24.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应该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齐琪琪在幸福市幸福区经营一家幸福火锅店,这家火锅店的营利非常好,在大众点评网上受到众人的好评。看到自己的生意如此红火,齐琪琪心里也是乐开了花。可是有一天下午四点的时候,当地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前来查看,他们认为,齐琪琪的幸福火锅店营利很好,但是每月缴纳的税却很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将齐琪琪带到税务局要求其补缴税款。齐琪琪一直说,自己每个月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的,并没有偷税。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见齐琪琪的态度很恶劣,就对其进行殴打。齐琪琪的血压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齐琪琪的血压迅速升高,导致脑出血,后经医院抢救,但是却导致右半身瘫痪。齐琪琪想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无奈自己右手无法灵活书写,她应该怎么办呢?

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即应当递交申请书。如果赔偿申请人存在书写申请书的困难情形,则允许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书。委托代书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了允许赔偿请求人请他人代书外,赔偿请求人也可以选择口头申请,即当面向被申请机关的工作人员口述其赔偿申请应列明的各项内容,由被申请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本案中,齐琪琪因为右半身瘫痪导致书写困难,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即当面向被申请机关的工作人员口述赔偿申请应列明的各项内容,被申请机关工作员计入笔录。

案例25.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齐琪琪在幸福市幸福区经营一家幸福火锅店,这家火锅店的营利非常好,在大众点评网上受到众人的好评。看到自己的生意如此红火,齐琪琪心里也是乐开了花。可是有一天下午四点的时候,当地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前来查看,他们认为,齐琪琪的幸福火锅店营利很好,但是每月缴纳的税却很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将齐琪琪带到税务局要求其补缴税款。齐琪琪一直说,自己每个月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的,并没有偷税。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见齐琪琪的态度很恶劣,就对其进行殴打。齐琪琪的血压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齐琪琪的血压迅速升高,导致脑出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齐琪琪去世后,齐琪琪的丈夫想申请国家赔偿,他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呢?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赔偿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如受害的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应当说明其为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或者与死亡公民有扶养关系。如果受害的法人终止的,赔偿申请人应当说明其为该法人的权利承受人。对于上述关系的说明,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工商登记的相关文件、法院的法律文书等。也就是说,当赔偿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时,除了需要提交申请书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其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

本案中,齐琪琪的丈夫是齐琪琪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其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了提交申请书等一般性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交其与齐琪琪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结婚证。

案例26.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赔偿决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应该怎么办?

齐乐乐在乐乐市乐乐区经营一家欢乐玩具店,这家玩具店的营利非常好,其经营的很多玩具都非常具有特点。看到自己的生意如此红火,齐乐乐心里也是非常高兴,并且激励乐乐开发了更多创新型的玩具。可是有一天下午四点的时候,当地的工商局工作人员前来查看,他们认为,齐乐乐的欢乐玩具店经营的玩具有些是违规的,不符合儿童玩具的标准,并且给予5万元的罚款处罚。乐乐心想,自己在进货时都是按照标准进的,并且自己对这方面都是非常关注的,于是其向上级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重新调查撤销了原来的处罚决定。但是就在这个过程中,齐乐乐看着自己店的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开始非常焦急,并导致生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齐乐乐去世后,齐乐乐的丈夫想申请国家赔偿。当齐乐乐的丈夫把材料交给行政机关时,行政机虽然收受了材料,但是却迟迟不做出赔偿决定,那么齐乐乐的丈夫应该怎么办?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既不作出赔偿决定,也不受理,导致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无法进入赔偿程序。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作出专门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凭证。该书面凭证是赔偿请求人作出赔偿申请的证据,也是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的依据,以及赔偿请求人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出具书面凭证只适用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的情形。赔偿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赔偿申请的,可以根据邮件的收讫日期来判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

赔偿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当场出具的书面凭证所注明的收讫日期,即为计算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法定期限的起算点。也就是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讫日期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如果自行政机关当场出具的书面凭证所注明的收讫日期起两个月内,行政机关仍然未作出赔偿决定,齐乐乐的丈夫可以等到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条文注释

【收到申请之日】“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当场出具的书面凭证载明的收讫日期为准;如果赔偿请求人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申请书的,以邮件的签收日期为准。

案例解读

案例27.赔偿义务机关可否以协议书或者调解书形式结案处理赔偿案件?

乐天天医科大学毕业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开了一家小诊所,主要是给村子里的人们医治简单疾病,因为乐天天属于正规医科大学毕业,深受当地百姓的信任,村里的人们有个头疼脑热就去找他。但是就在去年的12月份,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乐天天的诊所,经过一番察看后,以乐天天诊所不符合规定为由对乐天天进行了两万元的罚款。乐天天心里不服气,他一向注重诊所的卫生以及质量,他在筹备诊所建设时,全都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甚至有些比规定的标准还要高。于是他向当地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决定撤销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乐天天拿到复议决定后,向卫生局要求国家赔偿,包括返还对自己进行的两万元罚款,以及这些天未能进行营业造成的损失。卫生局经过与乐天天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卫生局最终给乐天天出具的是赔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决定书。那么,卫生局可以以协议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处理赔偿案件吗?

我国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以协议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必须制作书面赔偿决定的义务。即不论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还是直接决定赔偿,也不论是决定给予赔偿、还是决定不给予赔偿,都要制作赔偿决定书。这是对赔偿义务机关设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体现赔偿决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便于财政部门审核赔偿决定和依据决定内容支付赔偿金,也便于赔偿申请人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这也说明,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案件不能用协议书或者调解书结案。

本案中,乐天天虽然与卫生局就行政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卫生局并不能以协议书或者调解书结案,乐天天可以要求卫生局出具正式的赔偿决定书。

案例28.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可否口头简单通知赔偿请求人?

乐天天医科大学毕业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开了一家小诊所,主要是给村子里的人们医治简单疾病,因为乐天天属于正规医科大学毕业,深受当地百姓的信任,村里的人们有个头疼脑热就去找他。但是就在去年的12月份,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乐天天的诊所,经过一番察看后,以乐天天诊所不符合规定为由对乐天天进行了两万元的罚款。乐天天心里不服气,他一向注重诊所的卫生以及质量,他在筹备诊所建设时,全都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甚至有些比规定的标准还要高。于是他向当地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决定撤销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乐天天拿到复议决定后,向卫生局要求国家赔偿,包括返还对自己进行的两万元罚款,以及这些天未能进行营业造成的损失。但是卫生局决定不予赔偿,并口头通知乐天天。乐天天想继续向法院申请赔偿,但是没有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无法向法院起诉。那么乐天天应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不仅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且要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可能决定给予赔偿,也可能决定不给予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也不能是简单的口头通知,而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以方便赔偿请求人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已先行处理其赔偿请求,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卫生局口头通知乐天天不予赔偿的做法是不对的,乐天天可以要求卫生局出具书面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两个月之内既没决定赔偿,也没决定不予赔偿。

案例解读

案例29.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起算?

顾莉莉是一名农村长大的孩子,她成年后便到省城打工,通过别人介绍,她开始在一家蛋糕房工作,在工作中,顾莉莉认真学习制作蛋糕的技术,很快顾莉莉就能够独挡一面,成为店里的顶梁柱。但是有一天,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前来,要求顾莉莉出示其健康证,声称,从事蛋糕制作是需要健康证的。顾莉莉很不解,为什么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专门到店里要求她出示健康证。顾莉莉带着疑惑拿出自己的健康证。但是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办理的健康证不符合规定,并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因为顾莉莉,蛋糕店差点被要求停业整顿。但是顾莉莉很不服气,她明明是按照规定办理的健康证。于是,她便向当地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经过调查发现,区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决定撤销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顾莉莉拿着复议决定书到区卫生局要求行政赔偿,区卫生局做出了行政赔偿决定后两个月,顾莉莉认为区卫生局行政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比较少,其想继续向法院起诉申请国家赔偿。那么,顾莉莉向法院起诉的时限是否已过?

1994年《国家赔偿法》并未针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处理结果规定不同的期限起算点,而是统一规定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样,即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了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仍需要等到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显然不合理。在实践中,赔偿请求人都是知道结果后即向法院起诉。因此,2010年《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法》都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处理结果规定了不同的期限起算点。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期限是三个月。但是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结果不同,三个月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也不同: (1)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2)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自该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第二种情形又包括两种具体情况:①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②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本案中,在卫生局做出赔偿决定后的两个月,顾莉莉对赔偿决定书中的项目和金额产生了异议,顾莉莉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0.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该如何计算起诉期限?

顾莉莉是一名农村长大的孩子,她成年后便到省城打工,通过别人介绍,她开始在一家蛋糕房工作,在工作中,顾莉莉认真学习制作蛋糕的技术,很快顾莉莉就能够独挡一面,成为店里的顶梁柱。但是突然有一天,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前来,要求顾莉莉出示其健康证,声称,从事蛋糕制作是需要健康证的。顾莉莉很不解,为什么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专门到店里要求她出示健康证。顾莉莉带着疑惑拿出自己的健康证。但是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办理的健康证不符合规定,并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因为顾莉莉,蛋糕店差点被要求停业整顿。但是顾莉莉很不服气,她明明是按照规定办理的健康证。于是,她便向当地区政府申请复议,同时提出行政赔偿,区政府经过调查发现,区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决定撤销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两个月后,顾莉莉认为行政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比较少,其想继续向法院起诉。那么,顾莉莉向法院起诉的时限是否已过?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顾莉莉在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如果其对于行政赔偿决定的项目和数额有异议,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顾莉莉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两个月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1.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的依据有异议,其是否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顾莉莉是一名农村长大的孩子,她成年后便到省城打工,通过别人介绍,她开始在一家蛋糕房工作,在工作中,顾莉莉认真学习制作蛋糕的技术,很快顾莉莉就能够独挡一面,成为店里的顶梁柱。但是突然有一天,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前来,要求顾莉莉出示其健康证,声称,从事蛋糕制作是需要健康证的。顾莉莉很不解,为什么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专门到店里要求她出示健康证。顾莉莉带着疑惑拿出自己的健康证。但是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办理的健康证不符合规定,并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因为顾莉莉,蛋糕店差点被要求停业整顿。但是顾莉莉很不服气,她明明是按照规定办理的健康证。于是,她便向当地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经过调查发现,区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决定撤销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顾莉莉拿着复议决定书到区卫生局要求行政赔偿,区卫生局做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两日后,顾莉莉认为区卫生局作出行政赔偿的依据有问题,其想继续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那么,顾莉莉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吗?

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提起赔偿诉讼时,只能以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作为正当的法定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的其他内容不服,如认为赔偿决定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不准确,或者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案中,顾莉莉对于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的依据有异议,顾莉莉不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但是其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条文注释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提出证据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诉讼请求而不是法律主张;一般而言,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作出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果仍然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将有违实体法上基本的公平正义时,则采用相反的方法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丧失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丧失行为能力”,是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失去了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例如,成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等。

案例解读

案例32.在行政赔偿诉讼时,应当由谁负责举证?当对需要的证据举证有困难时,应该怎么办?

钱杨阳自小顽劣,长大后开始跟随社会上的小混混一起。钱杨阳的父母对其非常担心。但是,钱杨阳还是没能让父母省心。在去年一天的下午,钱杨阳被社会上的一个朋友叫去打架,钱杨阳很兴奋地去了。但是到了现场,钱杨阳发现对方是自己中学时的同桌,他不想打架,但是他的朋友还是要打架。不知不觉中,双方已经打得不可开交,钱杨阳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在劝架,让双方不要打了。不一会,当地的警察就来了,将事情弄清楚,给双方做完笔录后,警察决定给予双方不同期限的行政拘留处罚。钱杨阳的父母听到儿子被拘留的消息后非常着急,但没有办法,只能等钱杨阳拘留期限满后对钱杨阳好好教育。可是他们等来的不是钱杨阳回家的消息,而是钱杨阳死亡的讯息。悲痛之际的父母,决定申请行政赔偿。当他们申请行政赔偿时,行政机关要求他们拿出钱杨阳因拘留所管理人员殴打死亡的证据,否则行政机关不给于行政赔偿。无奈,钱杨阳的父母只能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他们想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由谁负责举证?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举证原则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的两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但是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只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而在其他举证方面不予适用。这样的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看守所、劳教所及其他羁押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相吻合的。被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于特定场所,不能享有人身自由,要严格看管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审讯和劳动教育改造等,但也要尊重和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人权,一旦他们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界并不知道其客观原因,他们自身已没有举证能力,只有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把事实讲清楚。

本案中,钱杨阳是在被拘留期间死亡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负责证明其与钱杨阳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对于应当赔偿的金额和依据等,仍然应当由钱杨阳的父母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行政追偿】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故意】“故意”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预见或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

案例解读

案例33.对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张甜甜是宝田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中非常要求上进,希望自己能够把领导安排的事情做好。一次,某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交给张甜甜一项艰巨的任务,让其负责做好某街道的一位“专业上访户”的工作。张甜甜信心满满地接受了任务,擅长调解的张甜甜认为这就是小事一桩。可是当张甜甜真正开始做工作的时候才意识到了工作的艰巨。张甜甜工作的对象是一位非常固执的人,基本上听不进周围人的意见,并且拒绝任何方式的调解。张甜甜每次的调解尝试都碰壁,可是张甜甜急于求成,她开始想其他办法向领导交差。最后,张甜甜通过对该名同志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殴打的方法,迫使该名同志同意了调解协议。后来事发后,某区人民政府对该名同志进行了国家赔偿。那么,之后应该如何对张甜甜进行处理呢?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甜甜为了在领导面前邀功,不惜采用违法的方法达到目的,区人民政府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应当责令张甜甜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本案中,张甜甜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还应当追究张甜甜的刑事责任。

本章应用要点

行政赔偿的流程如图

(1)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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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在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赔偿的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和时效。

【案由选择】

《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其中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八种情况以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四种。(2)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四种。(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国家赔偿法》为根据,一些行政机关制定了自己的行政赔偿范围。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发布)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些行政机关规定的法规并没有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是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进行了具体规定。所以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找到某个行业的国家赔偿法规进行适用。当然,如果行业法规等有与《国家赔偿法》冲突的地方,以《国家赔偿法》为准。

【管辖法院】

行政赔偿的程序中,只有当进入到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时,才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但是在整个程序中,会涉及到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

1.申请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1)在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时,其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哪些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会在【立案标准】部分做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2)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受理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不赔偿决定或者申请人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那么其就需要向法院起诉。至于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级别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二是关于地域管辖。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基本相同,但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地域管辖上只有一处不同。即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仅指原告户籍所在地。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还包括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逐级进行。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适用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

【立案标准】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2)必须向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4)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具备以上条件,行政赔偿请求人才能以法定方式单独或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请求人必须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三类:一是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三是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

2.必须向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为九类。一是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共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利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其先予赔偿,然后做出赔偿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他行政机关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四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五是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该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该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六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最初做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那么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行政赔偿义务。但是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和原侵权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只是对各自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七是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设立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八是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职能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九是非诉执行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如果据以执行的根据本身违法,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不存在错误,那么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据以执行的根据是合法的,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违法,符合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应当由执行法院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要注意,这里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4.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

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首先,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一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如违法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二是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如以殴打、虐待等手段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三是法定的侵犯人身权导致精神损害的行为。这是指《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其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以下四种:一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后,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我国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 (1)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不作出决定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2)行政赔偿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申请人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是所有行政赔偿案件都适用的立案(受理)标准,除此之外,有一些法规还规定了自身机关受理案件的标准。

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4月7日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一些行政机关自己规定法规并没有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是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进行了具体规定。所以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找到某个行业的国家赔偿法规进行适用。当然,如果行业法规等有与《国家赔偿法》冲突的地方,以《国家赔偿法》为准。

【证据规则】

1.举证原则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同时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行政赔偿申请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例如,损害事实的存在,自己所受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等是应当由行政赔偿申请人举证的;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则负责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或者其从未实施过某行为。但是,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2.证据种类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同的行政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也不尽相同。但是,大体的证据如下。

赔偿义务机关对已经受理的案件,需要证据证明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2)损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4)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等。

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证据证明下列事项: (1)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2)造成了精神损害后果)(3)侵犯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需要下列证据: (1)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2)死亡证明书或者伤残、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3)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4)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扶养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5)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等。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需要下列证据: (1)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2)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3)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4)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等。

【裁判规范】

1.时间限制

在行政赔偿程序中,申请人、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时限的规定。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中的时限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以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之后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时限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列举的九种行政赔偿的情形中,有八种都明确使用了“违法”一词,而唯一一种没有使用“违法”的情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不存在合法使用的时候。由此,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

3.做出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过审查认为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认为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应该给予赔偿,而这些权利都是可以处分的,所以对于行政赔偿诉讼当然适用调解。